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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中国县级土地管理的主要依据。当前,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年度用地指标制度指令性过强、缺乏弹性,与县域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降低了规划的指导作用和法律地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不做年度用地计划,在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行用地数量和质量的控制,能够很好的解决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应建立以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为核心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切实实施需要相关法律体系和操作技术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