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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美国。2001年我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该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大股东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一、实行中小股东选举,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作用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素质、信息可获得性和投入的精力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等有关,关键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为这牵涉到独立董事行权的意愿。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如何产生。关于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建立一个健全有效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谭劲松,2003)。它不会自动为公司选择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最终还是要代表利益相关者强势一方的利益,所以考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需要研究利益相关者。也有人提出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进行合理的产权改革、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张庆,2006),还有人提出要改进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唐清泉等,2006),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但都不是根本,因为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都需要一定条件,尤其国有股权减持有一最低限度,关键还是独立董事要有后盾(吴敬琏,2001)、要有社会基础,而且这个社会基础还必须和公司利益兼容。
第二种方案是由股东选举独立董事,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案。《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鉴于大股东基本可以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使得大股东实际可以控制独立董事的任免。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多数是“一股独大”的国有股东,一方面国民经济需要国家代表全民在公司的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权又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权还导致内部人控制度较高,还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所以使得大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可能很好解决。
除大股东外,公司利益相关者还有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经营者、公司一般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和政府等。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不完全兼容,他们对公司效益不满意时,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和专业优势较快抽身,有的还和大股东合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经营者和公司利益也不完全兼容,经营者在公司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甚至谋求建立“经理帝国”以致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公司员工和公司利益兼容性较高,但公司员工利益和股东权益有时也存在矛盾。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他们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单个股东力量薄弱,即使有心炒股也往往“炒股炒成股东”,作为直接参与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数只能希望提高公司收益以提高自己的投资收益水平,所以只有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完全兼容。
鉴于独立董事的代理人性质,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其实就是提高公司收益,由于单个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影响甚微,所以单个中小股东不可能通过独立董事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更不可能侵害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利益,简单地说中小股东在实现自利的同时可以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利,即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收益水平,所以从社会角度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必然要求公司立足于提高中小股东实际收益,必然要求公司赋予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这正是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关键。本文的中小股东之中不包括机构投资者,本文划分中小股东的标准以单个股东能否影响独立董事任免或独立工作为原则。
二、中小股东选举条件的积极变化和中小股东选举的实质
中小股东因力量弱小成为和公司利益完全兼容的利益相关者,但因担心中小股东有“搭便车”心理,有自认为人微言轻和能力有限的心理障碍,有选择股权转让的投机倾向等,传统观点认为大多数中小股东可能不会参与独立董事选举(郭跃进,2002;郭强等,2003),但事实上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选举冷漠的原因正在减少。
进入新世纪,节省金钱和时间等成本的网络投票制度和表决权代理制度已日臻成熟,欧洲、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出现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方式,我国也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同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也为网络投票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2005年版的《公司法》第107条还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实践证明网络投票和委托投票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成功运用,尤其网络投票方式成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手段。
单个中小股东力量有限,但当他们有机会选举自己资产经营的代理人时,是否缺少投票意识?从第一批、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情况看,中小股东的投票率属于低等水平,而且有人证明流通股股东人数越多,越有更多中小股东不参与到投票表决中(羊卫辉等,2006),但这不能得出投票率不能提高的结论,因为网络投票制度有一个被认知和熟悉的过程,网络投票系统也要能满足临近投票日登陆高峰的要求,网络投票也要防止被人操纵以打消中小股东的投票顾虑等等,只要更多地唤起中小股东选举意识、尊重中小股东选举权利,中小股东是有积极性参与投票选举的,投票率达到一个较高比例也是可能的。
选举独立董事首先需要提名独立董事,这一点对于中小股东既关键又不容易做到,这可以由各公司中小股东联合组织提名并经证监部门核实相关信息,也可由证监部门按行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由各公司中小股东联合组织备选,政府的参与对于确保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真实可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向中小股东提前公布候选独立董事个人信息,以备广大中小股东甄别。
中小股东投资理财的意识是天生的,他们可以委托理财也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不过对缺少信息和技术优势的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多数情况下参与“零和博弈”的“炒股行动”无疑是“羊入虎口”,选好股并长线持有才是明智之举,随着中小股东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积极性必将提高。
落实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倘若选举组织不力,可能需要中小股东重新选举,选举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中小股东身份不实和贿选等问题,另外还有可能受到现有势力的极力反对。
政府在中小股东“参政议政”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政府的支持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将是一场闹剧,政府除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外,还需要提供统一的网上投票系统,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信息鉴别或注册化管理,提供向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理念教育等公共服务。
因此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不但有必要而且有积极条件,也需要政府鼎力支持。由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可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也可解决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问题,这是全体股东自利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政府通过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支持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而不是任免独立董事,可维持股东合作收益、确保公平正义,也可解决国有股权代理链条过长的各种弊病,还可进一步通过公司收益的提高,壮大国有经济、稳定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总之它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大社会效率的要求(孙国锋,2003)。
三、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中小股东身份的认定非常重要,应要求中小股东实名登记,应分类制定中小股东划分标准,应授予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个中小股东身份的抽查权,以确保单个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处于合理限度之内。
二是应重点培育中小股东联合组织,重点吸收中小股东中长期投资者,对于愿意在联合组织中承担更多工作的中小股东还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但在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的开始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应承担更多工作,包括按行业建立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据库。
三是应更多尊重中小股东中长期投资者意见,这可以通过选举计票办法加以体现,可以采取对某一时点某中小股东的投资额进行期限加权的办法,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加权投资额的累计数比较,决定独立董事人选。
四是应规定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最低比例,对于参与投票人数比如两次达不到中小股东最低比例的,应启动例外程序即由政府监管部门代表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商定独立董事。
五是需要制定配套的独立董事制度,新制度除保留原制度的部分内容外,应增加新内容,比如新的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任办法、新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办法、新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定,同时还应赋予独立董事战略决策权和包含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薪酬决定权在内的监督权,并实行监督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制度。
六是应树立社会系统工程建设意识,应戒急戒躁,统一认识,立法先行,宣传到位。
总之,中小股东是和公司利益兼容的利益相关者,只要政府鼎力支持并预先做好中小股东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入主董事会可以实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这可先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点,然后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吴清源,1966年生,山东聊城人,高级会计师、CPA、MBA、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保险)
一、实行中小股东选举,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作用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素质、信息可获得性和投入的精力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等有关,关键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为这牵涉到独立董事行权的意愿。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如何产生。关于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建立一个健全有效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谭劲松,2003)。它不会自动为公司选择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最终还是要代表利益相关者强势一方的利益,所以考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需要研究利益相关者。也有人提出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进行合理的产权改革、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张庆,2006),还有人提出要改进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唐清泉等,2006),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但都不是根本,因为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都需要一定条件,尤其国有股权减持有一最低限度,关键还是独立董事要有后盾(吴敬琏,2001)、要有社会基础,而且这个社会基础还必须和公司利益兼容。
第二种方案是由股东选举独立董事,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案。《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鉴于大股东基本可以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使得大股东实际可以控制独立董事的任免。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多数是“一股独大”的国有股东,一方面国民经济需要国家代表全民在公司的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权又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权还导致内部人控制度较高,还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所以使得大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可能很好解决。
除大股东外,公司利益相关者还有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经营者、公司一般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和政府等。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不完全兼容,他们对公司效益不满意时,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和专业优势较快抽身,有的还和大股东合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经营者和公司利益也不完全兼容,经营者在公司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甚至谋求建立“经理帝国”以致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公司员工和公司利益兼容性较高,但公司员工利益和股东权益有时也存在矛盾。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他们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单个股东力量薄弱,即使有心炒股也往往“炒股炒成股东”,作为直接参与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数只能希望提高公司收益以提高自己的投资收益水平,所以只有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完全兼容。
鉴于独立董事的代理人性质,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其实就是提高公司收益,由于单个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影响甚微,所以单个中小股东不可能通过独立董事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更不可能侵害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利益,简单地说中小股东在实现自利的同时可以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利,即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收益水平,所以从社会角度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必然要求公司立足于提高中小股东实际收益,必然要求公司赋予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这正是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关键。本文的中小股东之中不包括机构投资者,本文划分中小股东的标准以单个股东能否影响独立董事任免或独立工作为原则。
二、中小股东选举条件的积极变化和中小股东选举的实质
中小股东因力量弱小成为和公司利益完全兼容的利益相关者,但因担心中小股东有“搭便车”心理,有自认为人微言轻和能力有限的心理障碍,有选择股权转让的投机倾向等,传统观点认为大多数中小股东可能不会参与独立董事选举(郭跃进,2002;郭强等,2003),但事实上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选举冷漠的原因正在减少。
进入新世纪,节省金钱和时间等成本的网络投票制度和表决权代理制度已日臻成熟,欧洲、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出现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方式,我国也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同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也为网络投票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2005年版的《公司法》第107条还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实践证明网络投票和委托投票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成功运用,尤其网络投票方式成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手段。
单个中小股东力量有限,但当他们有机会选举自己资产经营的代理人时,是否缺少投票意识?从第一批、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情况看,中小股东的投票率属于低等水平,而且有人证明流通股股东人数越多,越有更多中小股东不参与到投票表决中(羊卫辉等,2006),但这不能得出投票率不能提高的结论,因为网络投票制度有一个被认知和熟悉的过程,网络投票系统也要能满足临近投票日登陆高峰的要求,网络投票也要防止被人操纵以打消中小股东的投票顾虑等等,只要更多地唤起中小股东选举意识、尊重中小股东选举权利,中小股东是有积极性参与投票选举的,投票率达到一个较高比例也是可能的。
选举独立董事首先需要提名独立董事,这一点对于中小股东既关键又不容易做到,这可以由各公司中小股东联合组织提名并经证监部门核实相关信息,也可由证监部门按行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由各公司中小股东联合组织备选,政府的参与对于确保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真实可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向中小股东提前公布候选独立董事个人信息,以备广大中小股东甄别。
中小股东投资理财的意识是天生的,他们可以委托理财也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不过对缺少信息和技术优势的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多数情况下参与“零和博弈”的“炒股行动”无疑是“羊入虎口”,选好股并长线持有才是明智之举,随着中小股东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积极性必将提高。
落实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倘若选举组织不力,可能需要中小股东重新选举,选举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中小股东身份不实和贿选等问题,另外还有可能受到现有势力的极力反对。
政府在中小股东“参政议政”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政府的支持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将是一场闹剧,政府除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外,还需要提供统一的网上投票系统,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信息鉴别或注册化管理,提供向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理念教育等公共服务。
因此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不但有必要而且有积极条件,也需要政府鼎力支持。由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可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也可解决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问题,这是全体股东自利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政府通过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支持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而不是任免独立董事,可维持股东合作收益、确保公平正义,也可解决国有股权代理链条过长的各种弊病,还可进一步通过公司收益的提高,壮大国有经济、稳定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总之它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大社会效率的要求(孙国锋,2003)。
三、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中小股东身份的认定非常重要,应要求中小股东实名登记,应分类制定中小股东划分标准,应授予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个中小股东身份的抽查权,以确保单个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处于合理限度之内。
二是应重点培育中小股东联合组织,重点吸收中小股东中长期投资者,对于愿意在联合组织中承担更多工作的中小股东还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但在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的开始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应承担更多工作,包括按行业建立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据库。
三是应更多尊重中小股东中长期投资者意见,这可以通过选举计票办法加以体现,可以采取对某一时点某中小股东的投资额进行期限加权的办法,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加权投资额的累计数比较,决定独立董事人选。
四是应规定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最低比例,对于参与投票人数比如两次达不到中小股东最低比例的,应启动例外程序即由政府监管部门代表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商定独立董事。
五是需要制定配套的独立董事制度,新制度除保留原制度的部分内容外,应增加新内容,比如新的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任办法、新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办法、新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定,同时还应赋予独立董事战略决策权和包含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薪酬决定权在内的监督权,并实行监督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制度。
六是应树立社会系统工程建设意识,应戒急戒躁,统一认识,立法先行,宣传到位。
总之,中小股东是和公司利益兼容的利益相关者,只要政府鼎力支持并预先做好中小股东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入主董事会可以实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这可先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点,然后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吴清源,1966年生,山东聊城人,高级会计师、CPA、MBA、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