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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09年11月6日
中国摄影家协会接到中国文联转来的质疑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获奖的举报信。中国摄协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
2009年11月9日
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部门与举报信中提及的涉嫌被冒用作品的作者孟铁取得电话联系,孟铁表示桑玉柱没有剽窃自己的作品。
2009年11月21日
调查组联系桑玉柱,询问能证明作品的底片何时寄来?桑玉柱回复:全部证明材料已交吉林省文联,将有专人送京。
2009年12月21日
收到第二封举报信,当天致电温波,温波称桑玉柱没有剽窃他的作品,此后调查组与吉林省文联联系,希望尽快拿到桑玉柱参评作品的底片等材料。
2010年1月6日
在博联社网,前人民日报编辑许林的实名博客中,爆出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的4幅获奖作品涉嫌“剽窃”。引起社会和业内的广泛关注,广大摄影人士闻之,一片哗然,大家纷纷跟贴发表言论和看法。与此同时,随意的谩骂、恶意的中伤、不负责的散布谣言在网上也“风声四起”。
2010年1月7日
中国摄协在接到举报和了解到事情的发展后,当即在官方网站上表明“有假必查”的鲜明态度,并立即派调查组两名成员于次日赶赴吉林,调查事实真相。
2010年1月11日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来自法律界、版权界、摄影界专家学者以及本届金像奖组委会、评委会部分成员的意见。经慎重研究,认为桑玉柱不符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参评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会议由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副主任夏潮主持。
2010年1月12日上午10点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会议室举行了关于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获得者桑玉柱涉嫌冒用他人作品参评金像奖事件的新闻通气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北京晚报及本刊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宣布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2010年1月13日
事件中心人物桑玉柱就取消其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作出回应,称服从组织安排,并爆出“合作创作”是吉林省摄影界多年的“潜规则”。此说法一经报道,中国摄协随即就“潜规则”一说作出回应,表示坚决反对“潜规则”。并表示对于今后组织的相关评奖活动也将制定明确的规则,杜绝任何形式“潜规则”支配下产生的作品参加评奖,中国摄协将尽一切努力维护摄影创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2010年1月17日
有关媒体报道,吉林省文联党组宣布将桑玉柱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不再担任吉林省摄协法定代表人。
天池奇观(孟铁原作 吉林网友翻拍)
晚霞映红长白山(温波原作吉林网友翻拍)
长白山红云(孟铁原作吉林网友翻拍)
冰天雪地(孟铁原作 吉林网友翻拍)
雾罩天池(桑玉柱获奖作品)
霜染长白(桑玉柱获奖作品)
气象万千(桑玉柱获奖作品)
天池素裹(桑玉柱获奖作品)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决定》的几点疑问与回答
1月12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宣布了《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引起了媒体和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部分人士就决定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予以了积极回答。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
经查,中国吉林省摄影家桑玉柱在申报参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时,提交的参评作品中有四幅作品不符合申报规则。
在组委会组织的调查中,桑玉柱书面陈述此四幅作品系分别与本省摄影家孟铁、温波共同创作。孟铁和温波二人均以书面陈述方式声明上述作品为共同创作,否认桑玉柱使用上述作品为“盗用”或“剽窃”。
组委会认为,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都是由多名摄影家的集体贡献所构成,但此类作品无法真实地体现摄影家个体的创作水平及风格,不符合《中国摄影金像奖章程》总则中关于金像奖是中国摄影界“最高个人成就奖”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第二条第1款中关于参评作品须是“体现本人创作水平与风格的作品”的明确要求,因而不能用为中国摄影金像奖参评作品。桑玉柱在申报时未对此情况加以说明,使该组作品得以进入评选,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经组委会慎重研究,决定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2010年1月11日
组委会的《决定》是否对桑玉柱的作品属于“共同创作”做出了认定?
从媒体报道来看, 有人认为组委会的《决定》认定了争议作品属于“共同创作”,这是对《决定》的误读。组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认定争议作品是或者不是“ 共同创作” 。所谓“ 共同创作”之说只是引用了作为当事人的桑玉柱、孟铁、温波三人的书面陈述, 并以“ 任何所谓共同创作”作为做出决定的前提,组委会并未对其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
《决定》为什么没有对是
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
判断?
首先, 组委会所掌握的调查材料尚不足以认定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共同创作”;更重要的是,是否共同创作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定性,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组委会作为一个评奖组织机构,没有权力对此做出评判、认定。
《决定》为什么没有认定桑玉柱盗用、剽窃他人作品?
原因有二。一、当事人孟铁、温波明确否认存在盗用、剽窃的情况,在缺乏“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本无从对是否盗用、剽窃进行判断。二、是否盗用、剽窃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这类问题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组委会没有权力对此做出判断。
既然没有认定盗用、剽窃, 也没有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依据什么取消桑玉柱的获奖资格?
根据金像奖申报启事的规则,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均不符合参评条件。桑玉柱提交了不符合申报启事规则的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特别是未事先声明,《决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这在实质上已构成了对组委会的欺骗,因此也不符合金像奖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如何避免在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参评人应该牢记, 对包括申报作品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肖像权等自负法律责任是国际惯例,同时,主办单位也有责任通过完善制度来对评选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评选机制,细化规则,严格根据章程规定对参评人申报作品的专业水平进行多方面的审议、比较和评判。
其次, 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希望全国摄影人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严肃创作行为,尊重艺术创作。
业界声音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做出取消桑玉柱所获得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之后,部分媒体和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对于此处理结果不同观点的评论,甚至质疑。为了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了解更多摄影界人士对于此处理决定的看法,为金像奖进一步完善规则、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我们约请了摄影界部分相关人士畅谈了对此事的看法。
袁毅平
此风不可长
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终身成就奖获奖者
中国摄影金像奖从创办之初,就以“评人”为主,不只照片要求量大,而且注重论文,论文不能应付的,必须得和照片一起体现自己的艺术思想和整体水平。和全国影展不同,金像奖不是颁给某幅作品的,而是颁给一个人,应该是综合因素的体现。因此,“合作创作”肯定不行的,此风不可长,必须禁止。
至于“合作创作”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很早以前新华社就提过,中国摄协也研讨过。桑玉柱的这次事件,相对情况更加复杂,他们三个当事人口径统一。至此,责任已不在中国摄协,因为没法调查这种私下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中有人揭发,此事就好办了。但无论如何,桑玉柱的做法是绝对不能参评金像奖的,参评金像奖应该是个人创作的作品,绝不能合作。
桑玉柱这件事带出了摄影界对其他事件的议论。我看,其实未必是坏事,我们要借这个机会反思、改进。不过,现在的情况远比过去复杂得多,几十年前,会员人数少,事情就单纯好办一些,现在会员数量猛增,自然就有照顾不周之处,很难平衡,希望广大会员和摄影人能够理解。
中国文联倡导“服务意识”,协会要紧密联系基层,把服务工作做得更好些。有些东西看起来是小事,其实是应该注意的。当然,说话容易,具体做事就有难度,我也能理解。过去我做《中国摄影》杂志主编时,只管业务,上面有拨款,经济上不操心。现在不行啊,市场经济,开源完全是对的。协会这么多年来,总体发展是积极向上的,值得肯定的。
陈勃
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工作。
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终身成就奖获奖者
我在1月11日的专家论证会上就不认可所谓的共同创作,所以中国摄协依照金像奖申报规则取消桑玉柱的奖项是无可厚非的。摄影与其他的艺术门类不同,除了商业广告等摄影,严格来说这是个人的创作,就我个人来说,比如说黄山摄影,我一眼就知道这张照片是不是我自己的。
金像奖创办20多年来,累计有130多人获得创作奖,大家还是很认可这个奖项的,当然我们不敢保证其中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就像说个别党员的腐败不能否定整个党的威信一样,桑玉柱的个案不能否定整个金像奖的荣誉地位。
参加了论证会,我也了解到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都知道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的工作,不做工作就不会出问题,做工作就一定会出问题,而且做得越多就越可能出问题,我们不怕出问题,出了问题想办法解决就好。
乔天富
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作品是不是“合作”。
解放军报高级记者、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对中国摄协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的决定是赞成的。但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桑玉柱的作品是不是“合作”,要弄清什么是“合作”在此事上真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比鉴定摄影作品的侵权更复杂一些。因为侵权有法律条文定义,而“合作”好像还没有。协会如果做出与法律界定不一致的结论,会招致很多麻烦。我个人意见,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仅凭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来处理已不行了。非法律介入不可,这也不是个大家着急能解决的事,圈内同行和网友也不要急,真相总会大白。咱们摄影圈也有过合作作品,几个人一起拍,哥儿们之间有一个什么约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真的像网上说的那样桑根本就没参与,这个问题就大了,就是原则问题了。咱们的金像奖是全面考察一个人的能力,这种“合作”作品肯定不能代表他个人的成就。就当前能够掌握的情况,协会以金像奖章程及申报规则为标准来处理这件事,还是稳妥的。
费茂华
不能因为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就否定奥运会。
新华社摄影记者、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
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是搞体育摄影的,对于金像奖现在这个事件我想举个例子,当年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之后,拿了奥运会的百米金牌,后来被发现了,这也等于是个作假的事件,但这个事件并不等于说奥运会的金牌就是脏的,或者说这个金牌的权威性地位就改变了,不能这么看问题。迈克尔·约翰逊服药是个人行为,这使他个人蒙羞,但我们不能说以后的奥运百米金牌就都不行了,就不是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比赛了,不是这么来看的。迈克尔·约翰逊服用禁药这个事,也并不是奥运会的组委会在组织上就有纰漏,现在每届奥运会都对兴奋剂有严格的检验和处罚规定,但是即便如此,近些年每届奥运会上仍不断出现兴奋剂问题,这是避免不了的。
现在金像奖出了这样的事情,未必是个坏事。我觉得应该借这个机会从各个方面来宣传中国摄影金像奖。一个是扩大金像奖的影响,至少让参与者知道,金像奖是有严格的纪律的,另外作为中国摄影界最高的奖项,荣誉越高,它的责任感就越重。参与者要增强自己这方面的意识,应该自律。
同时我个人认为,从评委的角度来说,当时评选这些参评照片,哪有那么大的精力和条件去考证所有照片的真伪?所以,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可以借鉴奥运会的做法,就是禁赛。规则要严,要让规则和荣誉相伴,一旦出了问题,这个惩罚机制会非常严厉。我觉得惩罚机制建立好了,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让那些想要动这方面心思的人有所顾忌。
关于所谓“合作拍摄”,法律上的事情我不太懂,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合作,到底算不算合作,这是法律的问题,已经不是中国摄影家协会能够处理的问题了。我觉得现在有些博客上的话说得太过了,有些人认为:“我觉得这有问题”,都是在那里猜测,有的甚至是毫无证据乱说。
金像奖已经是第八届了,以前出现过这样的事件吗?没有。我觉得应该以这个事件为契机,建立起惩罚机制。法律也是如此,先有了犯法的,才有了法律,这是相辅相成,不断完善的。不要因为出了这样的事件,我们的规则都不能改,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规则,解决问题,建立相关的机制。
另外还是要扩大宣传,参评作品公示的时候如果摄影界的大部分人都知道这个公示,当时就可以或者可能被发现。所以我觉得,中国摄影金像奖以后需要真正把宣传扩大,让摄影界的人甚至摄影界以外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摄影界最高的奖项,都很向往和期待这个奖项的结果出来。到每届的参评作品公示出来,大家都会关注,也都会看看有没有有问题的照片。
我参加过荷赛,据我所知,荷赛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关键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首先讲究一种信用机制,每一个参与者都明白自己是一个有信用的人,要保证照片是真实的,而且保证是自己拍的,必须保证所投送的照片是有自己的版权,这些规则所有的大赛都有。其次就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的宣传做得好,能被摄影界广泛关注,参赛照片一出来,有没有问题马上就会被发现。所以摄影师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敢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去投机取巧,这就是个信用机制。从这个层面来讲,中国摄影金像奖在宣传方面还不到位,不仅要让摄影界,还要让跟摄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人都来关注,都来监督,就能让参与者洁身自好。现在这个事件也是个契机,中国摄影金像奖从来没有这么多媒体来报道,中国摄协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反而会使金像奖获得更好的宣传。
媒体声音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 1月12日
播报了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严格的论证之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2010年1月14日电 金像奖“造假”事件,真相不能成谜
当质疑声再起时,真相问题需要正视。只有及时澄清公众的疑问、厘清是非,给予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维护金像奖的严肃性;只有及时改进评奖的方式方法、防止申报时把关不严和评选时核查不力,才能维护金像奖的公信力。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01月14日 谁潜规则了“共同创作”
侵犯合作者应享的著作权,需要惩处;那种把“枪口”一致对外、共谋小圈子不法利益的现象,因其隐蔽性强,更需警惕。因为,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的利益,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整体和谐。
京内其他知名媒体如:新京报、中国新闻网、搜狐网、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北京晨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先后进行了报道。
律师答问
梁勤
通过大众摄影网站开设的论坛,许多热心的网友针对“桑玉柱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假设和疑问,为此,“律师热线”专栏作者梁勤律师特别进行了回答。
Q_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共同创作”?
A_我认为是存在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这里的“合作创作”就可以表述为“共同创作”。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共同的“创作”行为才会产生合作作品。“创作”这个要件,要求对作品的表达方式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贡献,对于仅提供创意、辅助性劳务、器材、资金、场地等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创作”,无法产生合作作品。
其实,在2009年第12期的《大众摄影》上,我曾经在《谁是作者?》一文中具体谈了“合作作品”的问题,当时我还举了个例子,说的大概是摄影师拍摄模特儿,他用三脚架固定相机,并具体选定了光圈、快门、构图、布光、模特姿势等等,接着他让助理按动快门,如果助理只是机械地、毫无个人判断和选择地随意按下快门,那么这个作品的作者仅仅是摄影师本人,助理的作用仅仅是摄影辅助人,在法律上视为摄影师手脚的延长;可如果助理在取景框里进行了观察,直到他认为最美的表情出现在模特脸上的那一刻才按动快门,那么这个作品当中就有了助理的选择和判断,是摄影师和助理的“合作作品”。我在写那篇文章的时候,还没有桑玉柱事件,至少是桑玉柱事件还没被报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把那期《大众摄影》找出来看看。
Q_摄影作品中有哪几类合作作品:
A_1.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是指合作人之间先产生的合作的意思,然后就具体合作事宜、分工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被履行后所产生的作品,一般而言是合作作品。请注意,我这里要突出“一般而言”,原因在于如果这个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合作创作”,比如约定仅提供创意、资金、场地、器材、辅助性劳务等的一方为合作作者的话,那么这种约定应属无效,不能据此产生合作作品。我之所以把“有契约”这种类型单独列出,原因在于有效的共同创作契约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事实的证明作用,从而使合作作品的属性较容易被认定,在这一点上它明显区别于下文将谈到的“基于合作事实而产生的合作作品”。
2.基于多名作者的汇编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种情况多见于组照。比如两名作者分别拍摄,然后共同将他们的作品汇编成组照,这个组照就是该两名作者的合作作品。这种类型的合作作品认定起来比较容易。
3.基于合作事实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是指合作人之间原本并无合意,只是在拍摄过程中都恰巧对作品的表达作出了贡献,在事实上属于“合作创作”、产出“合作作品”的情况。上文提到的摄影师和助理的例子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合作作品虽然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实践中要想认定却异常困难,因为合作者往往无法对创作过程进行举证,进而无法证明其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的表达有所贡献。
Q_什么是“剽窃”?桑玉柱是否涉嫌“剽窃”?
A_“剽窃”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的行为。
“剽窃”具有双重性质:第一重性质是它的文字本意,“剽”为“抢劫、抢夺”,“窃”为“盗窃、偷窃”,当然这种“抢”和“偷”所针对的客体只能是他人的作品;“剽窃”的第二重性质是从它的社会危害性中所引申出来的,即它还具有对社会、对公众进行欺诈的性质,可以说剽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剽窃等于欺诈”并不意味着“欺诈就是剽窃”,因为“欺诈”是一个更大的概念范畴,并非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可以定性为剽窃,是否构成剽窃还必须看行为中是否有“抢”和“偷”的成分。如果某一欺诈行为并不具备“抢”和“偷”的性质,那么这种行为仅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而并非剽窃行为。判断是剽窃,主要还应从剽窃的第一重性质入手,这个第一重性质也就是语义逻辑上的性质,是剽窃行为的基本属性、基本要件。
说回桑的这个被很多人指责为“剽窃”的事件。我发现,作为权利人的温波、孟铁均一致声称他们同意桑使用有关作品,并称桑并没有盗用、剽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不宜认定桑的行为具有“抢”和“偷”的属性了。因为无论是“抢”还是“偷”,均要求以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为构成要件,对于那些在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所发生的行为,无论这种同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我们均不宜将其定性为“抢”、“偷”。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甲拿了某乙的钱包,在场群众发现后指责某甲盗窃,但某乙站出来说:“大家误会了,是我让某甲拿的钱包”──这种情况下,群众就算心存疑虑,也无法再指责某甲盗窃了,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也正因如此,在温、孟二人做出表态后,我认为桑的行为就已经确定不符合“剽窃”的第一重属性,不能被认为是“剽窃”。
至于桑的行为是否符合“剽窃”的第二重属性,及欺诈?我认为,如果桑并未参与“共同创作”、争议作品并非“合作作品”的话,那么桑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就属于“欺诈”。但无论“欺诈”是否成立,可以肯定的是“剽窃”并不成立,原因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过了,即,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剽窃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备我们所说的第一重属性。
Q_假设桑并没有参与创作,但温、孟将已经出过的画册或者已经发表过的反转片重金卖给了桑,并允诺可以称为桑的单独署名作品。这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A_不成立。画册是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底片则是摄影作品的原件。按照法律规定,转让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并不意味着就转让了对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美术作品的原件转让后,原件的展览权也一并丧失,但这对摄影作品不适用)。法律同时规定,署名权不得让予,未参与创作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因此,如果桑并未参与创作,那么如同上文所提到的,他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将构成欺诈。
Q_假设桑没在创作现场碰过相机,只是花钱雇佣温和孟拿着自己的相机,并按照自己的构思去拍摄,这还属于共同创作吗?
A_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意、构思。因此,如果桑仅仅提供创意和构思,却并未在拍摄现场实际接触器材对拍摄客体进行选择、判断的话,是无法成立“共同创作”、产出“合作作品”的。另外,如果“花钱雇佣”的话,则可能产生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委托人可以按照与受托人的约定对作品进行使用,但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人身权仍确定归属于作者,且一般情况下委托创作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合作作品”的产生。
对于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参阅09年12期《大众摄影》律师热线的文章。
Q_假设这些照片真的属于“合作创作”,那么应该怎样署名呢?能以不同人的名义参与不同的比赛吗?
A_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在具体行使这项权利时可以署真名、署假名,当然也可以不署名。也就是说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合作作品,如果某个合作作者决定署名,另一个合作作者决定不署名,这属于他们行使署名权的具体表现,在一般场合下无可厚非。
但是,一个合作作品,如果在甲赛事中仅署某合作作者名参加评奖,而在乙赛事中则仅署另一合作作者名参加评奖,且参赛时均未说明是合作作品,那么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适当的,属于权利的滥用,并且是对赛事主办方、对公众的欺诈。
Q_假设当事人都咬定这是“合作作品”,可有点摄影技术常识的地球人都认定这不是合作作品,法律可否定义桑为“剽窃”或者“盗用”呢?
A_司法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温、孟)不起诉的话,法院无法主动对是否“剽窃”或“盗用”做出认定。
更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咬定这是合作作品”,那么桑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剽窃”或“盗用”;就算争议作品确实并非“合作作品”,那么也只能说桑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具体理由我已在本文第2个问题中分析过了。
Q_假如桑、孟、温同时拿3张一样的照片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美国3项不同的影赛,都获奖了,公布后发现作品都一样,三人又说是合作创作,美国摄影机构及法律机构会如何鉴定和处理呢?
A_美国的摄影评奖机构将根据有关奖项的章程及该机构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处理。
至于美国的法院,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话,美国法院同样无法启动司法程序。当然,如果您所说的美国摄影奖项牵扯到高额奖金的话,美国的检察官如果认为这属于重复申报骗取奖金的行为的话,是有可能就此展开调查并代表州或联邦以刑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如果奖项并不附带奖金的话,恐怕很难启动法律程序。
网络声音
“桑玉柱事件”引发了摄影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当大众摄影网站(www.pop- photo.com.cn)开辟了讨论专区后,来自基层的摄影人们通过这个平台发表了他们对这个事件的观点和态度:
2685885一幅风光摄影作品怎么个“合作”法?
我听到消息时觉得特不可思议,怎么可能?难道一名级别如此高的摄影家连自己认可的作品都拿不出???后来又说是“合作”,更不可思议,一幅风光摄影作品怎么个“合作”法????就是找借口!!这是人品问题!!!
niuyang要怪只能怪桑想独揽金奖:
合作创作应该是允许的,很多投稿细则有注明,前提是投稿时一定注明合作作者。可能桑玉柱一下子不知道闹出这满城风雨,知道的话他肯定写上合作人了。协会取消奖项也没有错,谁叫你不注明合作作者。要怪只能怪桑想独揽金奖了。
7666 不要因为这次事件使得合作创作成为耻辱的代名词:
在其他的艺术门类中,这种合作创作存在是肯定的。而摄影的本质特征瞬间性掩盖了摄影合作的可能,是不是摄影的合作能有别于其他艺术门类中的合作形式呢?
对桑玉柱提供的四幅作品是否就是创作,我没有调查也没有发言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摄影创作中能合作创作,不要因为这次事件使得合作创作成为一种耻辱的代名词。
sunlan我不认为不到现场也能称为合作者:
摄影作品到底是什么?它是摄影人的亲生儿子,多少人为此付出汗水和辛劳甚至生命,车坛的著名摄影师“皓月”和广州的老摄影师严道英就是因为在拍摄过程中从高处坠下而去世的,那种艰辛是每个摄影人记忆犹新的,因此,我不认为不到现场也能称为合作者。
桥凹 “潜规则”?就是见不得人的规则:
什么叫“潜规则”?就是见不得人的规则,是你桑玉柱在吉林摄影圈带头发明的。 中国摄影家协会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虽然步履艰辛,但是光明磊落,一步一个脚印,始终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准则,有假必查也是这个组织的一贯作风,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潜规则”,广大摄影人也绝不会允许你桑玉柱这样的规则来玷污金像奖的神圣与纯洁性!
坏相机同一地点、同方向拍摄是很自然的事:
摄影人结伴,组团出行占大多数。在同一地点并且同方向拍摄是很自然的事。照片雷同更正常。
相同的照片他送了——中了——他成功了。
相同的照片你没送——后悔了——你败了。
1:版权是他的吗?
2:此照本身不够金像奖水平吗……
2009年11月6日
中国摄影家协会接到中国文联转来的质疑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获奖的举报信。中国摄协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
2009年11月9日
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部门与举报信中提及的涉嫌被冒用作品的作者孟铁取得电话联系,孟铁表示桑玉柱没有剽窃自己的作品。
2009年11月21日
调查组联系桑玉柱,询问能证明作品的底片何时寄来?桑玉柱回复:全部证明材料已交吉林省文联,将有专人送京。
2009年12月21日
收到第二封举报信,当天致电温波,温波称桑玉柱没有剽窃他的作品,此后调查组与吉林省文联联系,希望尽快拿到桑玉柱参评作品的底片等材料。
2010年1月6日
在博联社网,前人民日报编辑许林的实名博客中,爆出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的4幅获奖作品涉嫌“剽窃”。引起社会和业内的广泛关注,广大摄影人士闻之,一片哗然,大家纷纷跟贴发表言论和看法。与此同时,随意的谩骂、恶意的中伤、不负责的散布谣言在网上也“风声四起”。
2010年1月7日
中国摄协在接到举报和了解到事情的发展后,当即在官方网站上表明“有假必查”的鲜明态度,并立即派调查组两名成员于次日赶赴吉林,调查事实真相。
2010年1月11日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来自法律界、版权界、摄影界专家学者以及本届金像奖组委会、评委会部分成员的意见。经慎重研究,认为桑玉柱不符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参评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会议由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副主任夏潮主持。
2010年1月12日上午10点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会议室举行了关于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获得者桑玉柱涉嫌冒用他人作品参评金像奖事件的新闻通气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北京晚报及本刊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宣布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2010年1月13日
事件中心人物桑玉柱就取消其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作出回应,称服从组织安排,并爆出“合作创作”是吉林省摄影界多年的“潜规则”。此说法一经报道,中国摄协随即就“潜规则”一说作出回应,表示坚决反对“潜规则”。并表示对于今后组织的相关评奖活动也将制定明确的规则,杜绝任何形式“潜规则”支配下产生的作品参加评奖,中国摄协将尽一切努力维护摄影创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2010年1月17日
有关媒体报道,吉林省文联党组宣布将桑玉柱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不再担任吉林省摄协法定代表人。
天池奇观(孟铁原作 吉林网友翻拍)
晚霞映红长白山(温波原作吉林网友翻拍)
长白山红云(孟铁原作吉林网友翻拍)
冰天雪地(孟铁原作 吉林网友翻拍)
雾罩天池(桑玉柱获奖作品)
霜染长白(桑玉柱获奖作品)
气象万千(桑玉柱获奖作品)
天池素裹(桑玉柱获奖作品)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决定》的几点疑问与回答
1月12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宣布了《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引起了媒体和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部分人士就决定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予以了积极回答。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
经查,中国吉林省摄影家桑玉柱在申报参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时,提交的参评作品中有四幅作品不符合申报规则。
在组委会组织的调查中,桑玉柱书面陈述此四幅作品系分别与本省摄影家孟铁、温波共同创作。孟铁和温波二人均以书面陈述方式声明上述作品为共同创作,否认桑玉柱使用上述作品为“盗用”或“剽窃”。
组委会认为,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都是由多名摄影家的集体贡献所构成,但此类作品无法真实地体现摄影家个体的创作水平及风格,不符合《中国摄影金像奖章程》总则中关于金像奖是中国摄影界“最高个人成就奖”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第二条第1款中关于参评作品须是“体现本人创作水平与风格的作品”的明确要求,因而不能用为中国摄影金像奖参评作品。桑玉柱在申报时未对此情况加以说明,使该组作品得以进入评选,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经组委会慎重研究,决定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2010年1月11日
组委会的《决定》是否对桑玉柱的作品属于“共同创作”做出了认定?
从媒体报道来看, 有人认为组委会的《决定》认定了争议作品属于“共同创作”,这是对《决定》的误读。组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认定争议作品是或者不是“ 共同创作” 。所谓“ 共同创作”之说只是引用了作为当事人的桑玉柱、孟铁、温波三人的书面陈述, 并以“ 任何所谓共同创作”作为做出决定的前提,组委会并未对其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
《决定》为什么没有对是
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
判断?
首先, 组委会所掌握的调查材料尚不足以认定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共同创作”;更重要的是,是否共同创作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定性,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组委会作为一个评奖组织机构,没有权力对此做出评判、认定。
《决定》为什么没有认定桑玉柱盗用、剽窃他人作品?
原因有二。一、当事人孟铁、温波明确否认存在盗用、剽窃的情况,在缺乏“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本无从对是否盗用、剽窃进行判断。二、是否盗用、剽窃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这类问题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组委会没有权力对此做出判断。
既然没有认定盗用、剽窃, 也没有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依据什么取消桑玉柱的获奖资格?
根据金像奖申报启事的规则,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均不符合参评条件。桑玉柱提交了不符合申报启事规则的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特别是未事先声明,《决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这在实质上已构成了对组委会的欺骗,因此也不符合金像奖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如何避免在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参评人应该牢记, 对包括申报作品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肖像权等自负法律责任是国际惯例,同时,主办单位也有责任通过完善制度来对评选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评选机制,细化规则,严格根据章程规定对参评人申报作品的专业水平进行多方面的审议、比较和评判。
其次, 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希望全国摄影人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严肃创作行为,尊重艺术创作。
业界声音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做出取消桑玉柱所获得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之后,部分媒体和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对于此处理结果不同观点的评论,甚至质疑。为了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了解更多摄影界人士对于此处理决定的看法,为金像奖进一步完善规则、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我们约请了摄影界部分相关人士畅谈了对此事的看法。
袁毅平
此风不可长
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终身成就奖获奖者
中国摄影金像奖从创办之初,就以“评人”为主,不只照片要求量大,而且注重论文,论文不能应付的,必须得和照片一起体现自己的艺术思想和整体水平。和全国影展不同,金像奖不是颁给某幅作品的,而是颁给一个人,应该是综合因素的体现。因此,“合作创作”肯定不行的,此风不可长,必须禁止。
至于“合作创作”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很早以前新华社就提过,中国摄协也研讨过。桑玉柱的这次事件,相对情况更加复杂,他们三个当事人口径统一。至此,责任已不在中国摄协,因为没法调查这种私下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中有人揭发,此事就好办了。但无论如何,桑玉柱的做法是绝对不能参评金像奖的,参评金像奖应该是个人创作的作品,绝不能合作。
桑玉柱这件事带出了摄影界对其他事件的议论。我看,其实未必是坏事,我们要借这个机会反思、改进。不过,现在的情况远比过去复杂得多,几十年前,会员人数少,事情就单纯好办一些,现在会员数量猛增,自然就有照顾不周之处,很难平衡,希望广大会员和摄影人能够理解。
中国文联倡导“服务意识”,协会要紧密联系基层,把服务工作做得更好些。有些东西看起来是小事,其实是应该注意的。当然,说话容易,具体做事就有难度,我也能理解。过去我做《中国摄影》杂志主编时,只管业务,上面有拨款,经济上不操心。现在不行啊,市场经济,开源完全是对的。协会这么多年来,总体发展是积极向上的,值得肯定的。
陈勃
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工作。
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终身成就奖获奖者
我在1月11日的专家论证会上就不认可所谓的共同创作,所以中国摄协依照金像奖申报规则取消桑玉柱的奖项是无可厚非的。摄影与其他的艺术门类不同,除了商业广告等摄影,严格来说这是个人的创作,就我个人来说,比如说黄山摄影,我一眼就知道这张照片是不是我自己的。
金像奖创办20多年来,累计有130多人获得创作奖,大家还是很认可这个奖项的,当然我们不敢保证其中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就像说个别党员的腐败不能否定整个党的威信一样,桑玉柱的个案不能否定整个金像奖的荣誉地位。
参加了论证会,我也了解到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都知道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的工作,不做工作就不会出问题,做工作就一定会出问题,而且做得越多就越可能出问题,我们不怕出问题,出了问题想办法解决就好。
乔天富
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作品是不是“合作”。
解放军报高级记者、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对中国摄协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的决定是赞成的。但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桑玉柱的作品是不是“合作”,要弄清什么是“合作”在此事上真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比鉴定摄影作品的侵权更复杂一些。因为侵权有法律条文定义,而“合作”好像还没有。协会如果做出与法律界定不一致的结论,会招致很多麻烦。我个人意见,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仅凭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来处理已不行了。非法律介入不可,这也不是个大家着急能解决的事,圈内同行和网友也不要急,真相总会大白。咱们摄影圈也有过合作作品,几个人一起拍,哥儿们之间有一个什么约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真的像网上说的那样桑根本就没参与,这个问题就大了,就是原则问题了。咱们的金像奖是全面考察一个人的能力,这种“合作”作品肯定不能代表他个人的成就。就当前能够掌握的情况,协会以金像奖章程及申报规则为标准来处理这件事,还是稳妥的。
费茂华
不能因为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就否定奥运会。
新华社摄影记者、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
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是搞体育摄影的,对于金像奖现在这个事件我想举个例子,当年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之后,拿了奥运会的百米金牌,后来被发现了,这也等于是个作假的事件,但这个事件并不等于说奥运会的金牌就是脏的,或者说这个金牌的权威性地位就改变了,不能这么看问题。迈克尔·约翰逊服药是个人行为,这使他个人蒙羞,但我们不能说以后的奥运百米金牌就都不行了,就不是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比赛了,不是这么来看的。迈克尔·约翰逊服用禁药这个事,也并不是奥运会的组委会在组织上就有纰漏,现在每届奥运会都对兴奋剂有严格的检验和处罚规定,但是即便如此,近些年每届奥运会上仍不断出现兴奋剂问题,这是避免不了的。
现在金像奖出了这样的事情,未必是个坏事。我觉得应该借这个机会从各个方面来宣传中国摄影金像奖。一个是扩大金像奖的影响,至少让参与者知道,金像奖是有严格的纪律的,另外作为中国摄影界最高的奖项,荣誉越高,它的责任感就越重。参与者要增强自己这方面的意识,应该自律。
同时我个人认为,从评委的角度来说,当时评选这些参评照片,哪有那么大的精力和条件去考证所有照片的真伪?所以,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可以借鉴奥运会的做法,就是禁赛。规则要严,要让规则和荣誉相伴,一旦出了问题,这个惩罚机制会非常严厉。我觉得惩罚机制建立好了,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让那些想要动这方面心思的人有所顾忌。
关于所谓“合作拍摄”,法律上的事情我不太懂,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合作,到底算不算合作,这是法律的问题,已经不是中国摄影家协会能够处理的问题了。我觉得现在有些博客上的话说得太过了,有些人认为:“我觉得这有问题”,都是在那里猜测,有的甚至是毫无证据乱说。
金像奖已经是第八届了,以前出现过这样的事件吗?没有。我觉得应该以这个事件为契机,建立起惩罚机制。法律也是如此,先有了犯法的,才有了法律,这是相辅相成,不断完善的。不要因为出了这样的事件,我们的规则都不能改,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规则,解决问题,建立相关的机制。
另外还是要扩大宣传,参评作品公示的时候如果摄影界的大部分人都知道这个公示,当时就可以或者可能被发现。所以我觉得,中国摄影金像奖以后需要真正把宣传扩大,让摄影界的人甚至摄影界以外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摄影界最高的奖项,都很向往和期待这个奖项的结果出来。到每届的参评作品公示出来,大家都会关注,也都会看看有没有有问题的照片。
我参加过荷赛,据我所知,荷赛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关键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首先讲究一种信用机制,每一个参与者都明白自己是一个有信用的人,要保证照片是真实的,而且保证是自己拍的,必须保证所投送的照片是有自己的版权,这些规则所有的大赛都有。其次就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的宣传做得好,能被摄影界广泛关注,参赛照片一出来,有没有问题马上就会被发现。所以摄影师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敢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去投机取巧,这就是个信用机制。从这个层面来讲,中国摄影金像奖在宣传方面还不到位,不仅要让摄影界,还要让跟摄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人都来关注,都来监督,就能让参与者洁身自好。现在这个事件也是个契机,中国摄影金像奖从来没有这么多媒体来报道,中国摄协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反而会使金像奖获得更好的宣传。
媒体声音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 1月12日
播报了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严格的论证之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2010年1月14日电 金像奖“造假”事件,真相不能成谜
当质疑声再起时,真相问题需要正视。只有及时澄清公众的疑问、厘清是非,给予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维护金像奖的严肃性;只有及时改进评奖的方式方法、防止申报时把关不严和评选时核查不力,才能维护金像奖的公信力。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01月14日 谁潜规则了“共同创作”
侵犯合作者应享的著作权,需要惩处;那种把“枪口”一致对外、共谋小圈子不法利益的现象,因其隐蔽性强,更需警惕。因为,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的利益,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整体和谐。
京内其他知名媒体如:新京报、中国新闻网、搜狐网、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北京晨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先后进行了报道。
律师答问
梁勤
通过大众摄影网站开设的论坛,许多热心的网友针对“桑玉柱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假设和疑问,为此,“律师热线”专栏作者梁勤律师特别进行了回答。
Q_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共同创作”?
A_我认为是存在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这里的“合作创作”就可以表述为“共同创作”。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共同的“创作”行为才会产生合作作品。“创作”这个要件,要求对作品的表达方式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贡献,对于仅提供创意、辅助性劳务、器材、资金、场地等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创作”,无法产生合作作品。
其实,在2009年第12期的《大众摄影》上,我曾经在《谁是作者?》一文中具体谈了“合作作品”的问题,当时我还举了个例子,说的大概是摄影师拍摄模特儿,他用三脚架固定相机,并具体选定了光圈、快门、构图、布光、模特姿势等等,接着他让助理按动快门,如果助理只是机械地、毫无个人判断和选择地随意按下快门,那么这个作品的作者仅仅是摄影师本人,助理的作用仅仅是摄影辅助人,在法律上视为摄影师手脚的延长;可如果助理在取景框里进行了观察,直到他认为最美的表情出现在模特脸上的那一刻才按动快门,那么这个作品当中就有了助理的选择和判断,是摄影师和助理的“合作作品”。我在写那篇文章的时候,还没有桑玉柱事件,至少是桑玉柱事件还没被报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把那期《大众摄影》找出来看看。
Q_摄影作品中有哪几类合作作品:
A_1.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是指合作人之间先产生的合作的意思,然后就具体合作事宜、分工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被履行后所产生的作品,一般而言是合作作品。请注意,我这里要突出“一般而言”,原因在于如果这个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合作创作”,比如约定仅提供创意、资金、场地、器材、辅助性劳务等的一方为合作作者的话,那么这种约定应属无效,不能据此产生合作作品。我之所以把“有契约”这种类型单独列出,原因在于有效的共同创作契约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事实的证明作用,从而使合作作品的属性较容易被认定,在这一点上它明显区别于下文将谈到的“基于合作事实而产生的合作作品”。
2.基于多名作者的汇编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种情况多见于组照。比如两名作者分别拍摄,然后共同将他们的作品汇编成组照,这个组照就是该两名作者的合作作品。这种类型的合作作品认定起来比较容易。
3.基于合作事实而产生的合作作品。这是指合作人之间原本并无合意,只是在拍摄过程中都恰巧对作品的表达作出了贡献,在事实上属于“合作创作”、产出“合作作品”的情况。上文提到的摄影师和助理的例子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合作作品虽然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实践中要想认定却异常困难,因为合作者往往无法对创作过程进行举证,进而无法证明其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的表达有所贡献。
Q_什么是“剽窃”?桑玉柱是否涉嫌“剽窃”?
A_“剽窃”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的行为。
“剽窃”具有双重性质:第一重性质是它的文字本意,“剽”为“抢劫、抢夺”,“窃”为“盗窃、偷窃”,当然这种“抢”和“偷”所针对的客体只能是他人的作品;“剽窃”的第二重性质是从它的社会危害性中所引申出来的,即它还具有对社会、对公众进行欺诈的性质,可以说剽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剽窃等于欺诈”并不意味着“欺诈就是剽窃”,因为“欺诈”是一个更大的概念范畴,并非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可以定性为剽窃,是否构成剽窃还必须看行为中是否有“抢”和“偷”的成分。如果某一欺诈行为并不具备“抢”和“偷”的性质,那么这种行为仅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而并非剽窃行为。判断是剽窃,主要还应从剽窃的第一重性质入手,这个第一重性质也就是语义逻辑上的性质,是剽窃行为的基本属性、基本要件。
说回桑的这个被很多人指责为“剽窃”的事件。我发现,作为权利人的温波、孟铁均一致声称他们同意桑使用有关作品,并称桑并没有盗用、剽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不宜认定桑的行为具有“抢”和“偷”的属性了。因为无论是“抢”还是“偷”,均要求以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为构成要件,对于那些在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所发生的行为,无论这种同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我们均不宜将其定性为“抢”、“偷”。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甲拿了某乙的钱包,在场群众发现后指责某甲盗窃,但某乙站出来说:“大家误会了,是我让某甲拿的钱包”──这种情况下,群众就算心存疑虑,也无法再指责某甲盗窃了,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也正因如此,在温、孟二人做出表态后,我认为桑的行为就已经确定不符合“剽窃”的第一重属性,不能被认为是“剽窃”。
至于桑的行为是否符合“剽窃”的第二重属性,及欺诈?我认为,如果桑并未参与“共同创作”、争议作品并非“合作作品”的话,那么桑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就属于“欺诈”。但无论“欺诈”是否成立,可以肯定的是“剽窃”并不成立,原因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过了,即,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剽窃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备我们所说的第一重属性。
Q_假设桑并没有参与创作,但温、孟将已经出过的画册或者已经发表过的反转片重金卖给了桑,并允诺可以称为桑的单独署名作品。这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A_不成立。画册是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底片则是摄影作品的原件。按照法律规定,转让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并不意味着就转让了对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美术作品的原件转让后,原件的展览权也一并丧失,但这对摄影作品不适用)。法律同时规定,署名权不得让予,未参与创作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因此,如果桑并未参与创作,那么如同上文所提到的,他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将构成欺诈。
Q_假设桑没在创作现场碰过相机,只是花钱雇佣温和孟拿着自己的相机,并按照自己的构思去拍摄,这还属于共同创作吗?
A_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意、构思。因此,如果桑仅仅提供创意和构思,却并未在拍摄现场实际接触器材对拍摄客体进行选择、判断的话,是无法成立“共同创作”、产出“合作作品”的。另外,如果“花钱雇佣”的话,则可能产生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委托人可以按照与受托人的约定对作品进行使用,但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人身权仍确定归属于作者,且一般情况下委托创作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合作作品”的产生。
对于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参阅09年12期《大众摄影》律师热线的文章。
Q_假设这些照片真的属于“合作创作”,那么应该怎样署名呢?能以不同人的名义参与不同的比赛吗?
A_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在具体行使这项权利时可以署真名、署假名,当然也可以不署名。也就是说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合作作品,如果某个合作作者决定署名,另一个合作作者决定不署名,这属于他们行使署名权的具体表现,在一般场合下无可厚非。
但是,一个合作作品,如果在甲赛事中仅署某合作作者名参加评奖,而在乙赛事中则仅署另一合作作者名参加评奖,且参赛时均未说明是合作作品,那么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适当的,属于权利的滥用,并且是对赛事主办方、对公众的欺诈。
Q_假设当事人都咬定这是“合作作品”,可有点摄影技术常识的地球人都认定这不是合作作品,法律可否定义桑为“剽窃”或者“盗用”呢?
A_司法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温、孟)不起诉的话,法院无法主动对是否“剽窃”或“盗用”做出认定。
更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咬定这是合作作品”,那么桑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剽窃”或“盗用”;就算争议作品确实并非“合作作品”,那么也只能说桑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具体理由我已在本文第2个问题中分析过了。
Q_假如桑、孟、温同时拿3张一样的照片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美国3项不同的影赛,都获奖了,公布后发现作品都一样,三人又说是合作创作,美国摄影机构及法律机构会如何鉴定和处理呢?
A_美国的摄影评奖机构将根据有关奖项的章程及该机构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处理。
至于美国的法院,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话,美国法院同样无法启动司法程序。当然,如果您所说的美国摄影奖项牵扯到高额奖金的话,美国的检察官如果认为这属于重复申报骗取奖金的行为的话,是有可能就此展开调查并代表州或联邦以刑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如果奖项并不附带奖金的话,恐怕很难启动法律程序。
网络声音
“桑玉柱事件”引发了摄影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当大众摄影网站(www.pop- photo.com.cn)开辟了讨论专区后,来自基层的摄影人们通过这个平台发表了他们对这个事件的观点和态度:
2685885一幅风光摄影作品怎么个“合作”法?
我听到消息时觉得特不可思议,怎么可能?难道一名级别如此高的摄影家连自己认可的作品都拿不出???后来又说是“合作”,更不可思议,一幅风光摄影作品怎么个“合作”法????就是找借口!!这是人品问题!!!
niuyang要怪只能怪桑想独揽金奖:
合作创作应该是允许的,很多投稿细则有注明,前提是投稿时一定注明合作作者。可能桑玉柱一下子不知道闹出这满城风雨,知道的话他肯定写上合作人了。协会取消奖项也没有错,谁叫你不注明合作作者。要怪只能怪桑想独揽金奖了。
7666 不要因为这次事件使得合作创作成为耻辱的代名词:
在其他的艺术门类中,这种合作创作存在是肯定的。而摄影的本质特征瞬间性掩盖了摄影合作的可能,是不是摄影的合作能有别于其他艺术门类中的合作形式呢?
对桑玉柱提供的四幅作品是否就是创作,我没有调查也没有发言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摄影创作中能合作创作,不要因为这次事件使得合作创作成为一种耻辱的代名词。
sunlan我不认为不到现场也能称为合作者:
摄影作品到底是什么?它是摄影人的亲生儿子,多少人为此付出汗水和辛劳甚至生命,车坛的著名摄影师“皓月”和广州的老摄影师严道英就是因为在拍摄过程中从高处坠下而去世的,那种艰辛是每个摄影人记忆犹新的,因此,我不认为不到现场也能称为合作者。
桥凹 “潜规则”?就是见不得人的规则:
什么叫“潜规则”?就是见不得人的规则,是你桑玉柱在吉林摄影圈带头发明的。 中国摄影家协会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虽然步履艰辛,但是光明磊落,一步一个脚印,始终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准则,有假必查也是这个组织的一贯作风,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潜规则”,广大摄影人也绝不会允许你桑玉柱这样的规则来玷污金像奖的神圣与纯洁性!
坏相机同一地点、同方向拍摄是很自然的事:
摄影人结伴,组团出行占大多数。在同一地点并且同方向拍摄是很自然的事。照片雷同更正常。
相同的照片他送了——中了——他成功了。
相同的照片你没送——后悔了——你败了。
1:版权是他的吗?
2:此照本身不够金像奖水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