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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的情形下,本文针对经济法本身的特点及其职能,分析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 经济职能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
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要求一国的经济法要进行变革
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益处,如: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但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样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使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等。发展我国经济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路线,因而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我国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履行经济职能,通过经济立法等手段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所谓经济法就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其手段是规制经济运行行为,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通过经济法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推动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推进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重要表现。
政府经济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经济职能的本质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本国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本国经济法的定位。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全球经济的市场化。为了顺应全球化的潮流、积极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大合唱,以前未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经济体制上要进行彻底的转型,对内进行市场化改革。
二、经济法在应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转变
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并不等于否定国家的经济职能。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配置资源、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机制;由于市场本身固有的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在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克服经济外部性、平衡社会分配结构等方面应该也能够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国家干预”与“自由市场”总是被以往的经济学家置于对立面。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极力鼓吹“自由开放的市场”,视政府为洪水猛兽,而凯恩斯主义者则对“国家干预”推崇有加。表面上看,似乎政府与市场两者水火不容,但事实上,政府与市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在看到其对立性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同一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调市场并不意味着否定政府,而是要求政府经济职能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重点应从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向围绕市场做文章即如何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通过市场力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样就使政府调节成为渗透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变量”,成为市场经济的固有之意;在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上,市场和国家两只手就能形成“合力”,而不是“反力”。
一国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范围、内容及具体方式,因其国内具体情况以及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在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注意强化政府调节经济的作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弱化政府经济职能。这一结论主要基于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从国际环境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国经济的发展道路、发展水平,尤其是市场化程度差异甚大。而目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所运行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过程时就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动用“国家之手”保障本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问题,我国也不能例外。从我国国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情和外国的教训决定了我们 必须走一条渐进改革的道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幼稚”,甚至“市场缺位”的情况大量存在。面对全球化以及“入世”对国内经济市场化 改革提出的更高要求,弥补我国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也需要“国家之手”。此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导致各国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加深 。一国的国内经济政策不但会对他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因受他国经济政策的影 响而削弱政策的国内效应。因此,各国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政府经济职能时就必须站在国际高度上考虑连动效应,努力寻求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协调,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
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提出了新要求,政府与市场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既要认识到二者的对立性,更要重视二者的同一性。市场与政府相生相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和谐的“市场经济”。国家协调经济法注意到了经济运行本身的规律性,指出经济法的任务是遵循客观规律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的工具。这样,就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置于一种和谐的系统之中,突出了二者的共生性、统一性,强调了政府调节之于市场经济的内生性,因此,是符合经济全 球化或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潮流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地位,决定了二者关系,使它们各司其职、配合得当,共同保障经济的和谐、良性运行也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经济法的重要使命。因此,经济法不但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之法,同时也是规范政府行为之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助于使我国经济法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三、结语
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往往以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为其 执行机构。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制定具有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往往就表现为法律为市场主体设定义务多,给政府部门设定的义务少,或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的观念的存在滞后性,没有认识到政府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应受到经济法的规范,而认为经济法只是政府管理经济或管理市场主体之法,政府本身的行为则游离于经济法规范之外。经济全球化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职能,首先要彻底转变观念。只有将经济法打造成规范 市场主体行为之法、规范政府行为之法,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避免“政府失灵”。
经济法不仅是我国经济变革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还是应对全球化,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就当下而言,对经济法最具影响的因素是经济全球化,但是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对发达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几乎就是发达国家现行的经济制度的全球扩展,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却有着弱化其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因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法自然也就成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当代中国经济,保障当代中国经济安全的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石慧.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评判. 上华东政法学院, 2007.
[2]贾希凌.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3]贾琳. 跨国公司监管机制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4]刘志云.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 2004.
[5]刘燕南. 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 经济职能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
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要求一国的经济法要进行变革
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益处,如: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但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样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使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等。发展我国经济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路线,因而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我国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履行经济职能,通过经济立法等手段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所谓经济法就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其手段是规制经济运行行为,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通过经济法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推动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推进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重要表现。
政府经济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经济职能的本质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本国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本国经济法的定位。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全球经济的市场化。为了顺应全球化的潮流、积极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大合唱,以前未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经济体制上要进行彻底的转型,对内进行市场化改革。
二、经济法在应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转变
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并不等于否定国家的经济职能。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配置资源、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机制;由于市场本身固有的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在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克服经济外部性、平衡社会分配结构等方面应该也能够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国家干预”与“自由市场”总是被以往的经济学家置于对立面。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极力鼓吹“自由开放的市场”,视政府为洪水猛兽,而凯恩斯主义者则对“国家干预”推崇有加。表面上看,似乎政府与市场两者水火不容,但事实上,政府与市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在看到其对立性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同一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调市场并不意味着否定政府,而是要求政府经济职能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重点应从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向围绕市场做文章即如何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通过市场力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样就使政府调节成为渗透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变量”,成为市场经济的固有之意;在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上,市场和国家两只手就能形成“合力”,而不是“反力”。
一国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范围、内容及具体方式,因其国内具体情况以及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在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注意强化政府调节经济的作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弱化政府经济职能。这一结论主要基于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从国际环境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国经济的发展道路、发展水平,尤其是市场化程度差异甚大。而目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所运行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过程时就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动用“国家之手”保障本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问题,我国也不能例外。从我国国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情和外国的教训决定了我们 必须走一条渐进改革的道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幼稚”,甚至“市场缺位”的情况大量存在。面对全球化以及“入世”对国内经济市场化 改革提出的更高要求,弥补我国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也需要“国家之手”。此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导致各国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加深 。一国的国内经济政策不但会对他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因受他国经济政策的影 响而削弱政策的国内效应。因此,各国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政府经济职能时就必须站在国际高度上考虑连动效应,努力寻求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协调,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
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提出了新要求,政府与市场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既要认识到二者的对立性,更要重视二者的同一性。市场与政府相生相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和谐的“市场经济”。国家协调经济法注意到了经济运行本身的规律性,指出经济法的任务是遵循客观规律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的工具。这样,就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置于一种和谐的系统之中,突出了二者的共生性、统一性,强调了政府调节之于市场经济的内生性,因此,是符合经济全 球化或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潮流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地位,决定了二者关系,使它们各司其职、配合得当,共同保障经济的和谐、良性运行也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经济法的重要使命。因此,经济法不但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之法,同时也是规范政府行为之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助于使我国经济法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三、结语
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往往以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为其 执行机构。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制定具有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往往就表现为法律为市场主体设定义务多,给政府部门设定的义务少,或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的观念的存在滞后性,没有认识到政府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应受到经济法的规范,而认为经济法只是政府管理经济或管理市场主体之法,政府本身的行为则游离于经济法规范之外。经济全球化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职能,首先要彻底转变观念。只有将经济法打造成规范 市场主体行为之法、规范政府行为之法,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避免“政府失灵”。
经济法不仅是我国经济变革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还是应对全球化,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就当下而言,对经济法最具影响的因素是经济全球化,但是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对发达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几乎就是发达国家现行的经济制度的全球扩展,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却有着弱化其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因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法自然也就成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当代中国经济,保障当代中国经济安全的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石慧.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评判. 上华东政法学院, 2007.
[2]贾希凌.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3]贾琳. 跨国公司监管机制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4]刘志云.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 2004.
[5]刘燕南. 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