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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函[2004]90号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你们《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18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废止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