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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分析事后调节与事前调节的区别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一条建议,即我国现阶段可运用"以事前调节为主,事后调节与事前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来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且认为最重要的事前调节手段是教育.其次,指出仅仅以基尼系数或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作为居民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评判依据是欠妥当的.对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新的评判依据,它包括"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