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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利益。设置监护后,行为能力被全面剥夺或受限成为当然结果。自六十年代起,美国的学者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改革后的成年人监护法即是这种一流智慧的积淀。在认定欠缺能力需要设置监护后对欠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范围进行预先宣告。力图做到宣告的行为能力与被宣告者实际的行为能力相一致。从“全面监护”到“有限监护”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作为近代民法过渡到现代民法之本质表现,也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美国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