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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占领军总部强加给日本的宪法虽规定其在政权结构上采用三权分立的形式,但有关三权分立的条款却因表述不清而存有疑义,主要表现在国会的优位、国会的国政调查权、国务大臣的任命、众议院的解散、法官的任命和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诸方面。它使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日本贯彻落实时受到影响,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日本分权与制约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