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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律概念里,“私产保护”属于民商法范畴。然而,在人权视野里。将私有财产权保护上升到宪法高度并固定为一项“基本权利”,首先体现的是该规定本身的公法价值。尽管2004.年3月“私产保护”即纳入宪法权利范畴,然而一年多来的现实表明:人们对“私产保护”的认识还有待深化,“私产保护”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认识“私产保护”。同时要从公法、私法领域完善“私产保护”的部门立法,实践中还要健全司法救济制度,以使“私产保护”制度真正发挥法律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