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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