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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的实践管理活动。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反思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
1.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机构不统一
目前,全国各设市城市虽然都设置有规划管理机构,但由于归属部门不同,如有的属建委领导,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设直属分局,有的设非直属分局,导致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差别很大。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有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房产局、规划建设局等等,以致有些城市出现外商找不到规划主管部门的现象。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城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三者难以协调所致,其中既有体制不顺的原因,也有利益界定不清的原因。
1.2影响规划部门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地,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当前,我国城市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区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区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区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
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在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政治家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某些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最终使城市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过度干预,由此产生各种寻租一行为。
2.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分析
2.1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城市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近二十年来,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做好这一点,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工作,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具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必须统筹配置城市资源,在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城市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设市城市可在市辖各区、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设立分局,为市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和领导。
2.3加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笔者建议向以上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
参考文献:
[1]文伐.城市的创新性可持续规划和发展[J].安徽建筑,2007,(04).
[2]信健.现代城市规划与社会发展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2).
[3]张明山.小城市规划管理初探[J].山西建筑,2008,(25).
[4]张谋贵.安徽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8,(01).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
1.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机构不统一
目前,全国各设市城市虽然都设置有规划管理机构,但由于归属部门不同,如有的属建委领导,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设直属分局,有的设非直属分局,导致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差别很大。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有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房产局、规划建设局等等,以致有些城市出现外商找不到规划主管部门的现象。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城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三者难以协调所致,其中既有体制不顺的原因,也有利益界定不清的原因。
1.2影响规划部门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地,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当前,我国城市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区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区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区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
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在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政治家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某些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最终使城市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过度干预,由此产生各种寻租一行为。
2.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分析
2.1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城市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近二十年来,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做好这一点,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工作,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具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必须统筹配置城市资源,在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城市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设市城市可在市辖各区、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设立分局,为市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和领导。
2.3加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笔者建议向以上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
参考文献:
[1]文伐.城市的创新性可持续规划和发展[J].安徽建筑,2007,(04).
[2]信健.现代城市规划与社会发展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2).
[3]张明山.小城市规划管理初探[J].山西建筑,2008,(25).
[4]张谋贵.安徽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