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首先,从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出发,澄清了对《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进行文义解释可能造成的歧义,厘清了《企业破产法》语境下“破产原因”的含义;其次,从保护网络金融安全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制度对互联网支付机构适用情况,得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制度对互联网支付机构而言标准过高这一结论;最后,提出应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制度之外,引入三个补充性的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