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视角下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

来源 :学习与实践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gd5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物理性特征不断弱化,网络空间作为公共场所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网络空间的义务主体主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应对频发的网络侵权和犯罪案件,苛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客观中立性,在技术层面欠缺审查和识别能力,该注意义务的设置有侵害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之嫌.对此,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结合具体受侵害的权利客体,把“推定知道”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方式,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在达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衡平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他文献
徽州历史消防文化相对于封建社会皇家消防文化来说,属于区域消防文化,官方文献记载极少,民间消防文献大都遗失,少量存世又散落于城乡个人手中,收集难度极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何:如果碰到夜间下雪,是否能趁机拍到好照片?李:从理论上讲,当然能拍到好照片,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有相当的难度,因此这类成功的照片很少见到!何:难度主要在哪里?李:夜间光线要
上海有悠久的种族宽容历史,它曾是许多不同种族和信仰的人的家园或中途站。在那些人中,犹太人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数以千计的犹太人来到上海,形成了一次又一次移民浪潮。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