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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