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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受到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内部到社会公众的全面关注。为了追究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在环境法律之外,中央与地方出台文件规定了多种环保问责制度。环保问责制度的法治化首先面临是否予以法律化的问题。而一项制度(或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具备制度普遍性、客观性、稳定性的内部条件与完善的配套制度、坚实的实践基础以及良好的法律修订时机等外部条件。生态环境领域按日计罚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化经验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些理论条件。据此,现有的非法定问责制度并非全部具备法律化的条件,部分问责制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