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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指出我国董事会、监事会名义上平等的、平行的两元结构,实质上是弱监督权,强执行权,监事会的低效是必然的;进而建议尽快完善"公司法",将中国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界定为"由专职的和兼职的监事组成的、负责对企业领导层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审计、评估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常设机构",将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监控权限与职能集中赋予监事会,以保证其代表所有者实施监督的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