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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解决房屋拆迁难的突出问题。可通过十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城市房屋拆迁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形成越来越难的现状。为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偏面强调市场化。我们知道,这几年房价节节攀升,大幅上涨,拆迁时被拆迁人攀比自己房屋周围的新建楼盘售价,希望拆迁房屋能按高价补偿,双方对补偿安置有时难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强行征收,被拆迁人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都必须搬迁,使被拆迁人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就得奋起反抗。再者,有个别的被拆迁人房屋市场评估价只有20万元,但他偏偏要价100万元,双方根本不具备协商的余地,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所以拆迁补偿偏面强调市场化是不妥的。
二是政府不参与拆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是不参与房屋拆迁工作的,但现实中如果没有政府参与拆迁项目,整个拆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拆迁人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想方设法找政府帮忙,为什么叫帮忙?因为拆迁不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政府可以管,可以不管,但拆迁人有办法逼着政府间接参与,结果引起公众纷纷指责政府参与房屋拆迁,为开发商牟利,官商勾结,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政府为了避免指责,对房屋拆迁不管不问,结果如何,造成房屋拆迁市场混乱,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故政府不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不正确的。
三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由于开发拆迁项目的不同,在同一地段补偿安置价差距很大,有的甚至有每平方米上千元的差价,造成被拆迁户相互攀比,拆迁人互相指责,严重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是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规模小,实力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已经没有能力完成大规模的拆迁任务。据此,笔者通过多年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和实践,提出新的思路,意在抛砖引玉,共同探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难的新机制。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繁荣与当地政府密不可分,政府是整个城市的管理者,城市房屋的拆迁既是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百姓安居乐业的需要,故做好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自1999年开始为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企业搞改制,原属于国有的房地产公司和房屋拆迁公司纷纷改制为私有企业,加上房屋开发和拆迁利益巨大,促使许多企业和个人涉足房地产开发与城市房屋拆迁。由于从事房屋拆迁的门槛低,只要有注册资金50万元和几名工作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拆迁公司。故2000年后拆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加上随后全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整个房地产行业一片繁荣,从事房屋拆迁的企业也遇到了巨大的商机,有的拆迁公司做一个项目就能获利上百万元,这获利的背后就是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所以到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大规模地爆发,集体上访,打砸拆迁办,自焚事件时有发生,拆迁人、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城市房屋拆迁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断找政府,拆迁人找政府说:政府你批了项目,赚了卖地钱,现在房屋拆不了我如何搞开发,你这不是让我难做吗?你不能不管。老百姓也要找政府:你把我们世代居住的房屋卖给拆迁人搞开发,现在房价这么贵,拆迁补偿这么低,你叫我如何购房安居,你这不是官商勾结,坑害百姓吗?我们抛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不说,单就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谁是最大的赢家?毫无疑问应该是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城市改建中一是取得了卖地钱,财政收入大增,二是拉动地方经济GDP快速增长。三是城市形象的改观,领导又提升了政绩,既然政府是城市建设的最大收获者,那政府就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政府必须直接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如何参与?如果延续目前的体制是很难有大的改善,只有创新体制,才能取得大的突破。笔者认为,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历史,代之而行的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与拆迁相比,房屋征收补偿,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颁布的行政法规,进一步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评估的原则,这些新制度的建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管理体制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此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的征收权,可以下达征收决定;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公平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公开一是指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二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补偿评估基价公开,由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补偿的基价并且公示。三是被征收人需征收的房屋状况及评估价格信息公开。四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公开。五是对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超标准实施补偿安置的信息公开。公开这些信息接受大家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嫌疑,达到以公开促公平的征收目标。公平是指同一项目的被征收人享有同一个补偿安置标准,二是同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同享。三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平等地对待被征收人,而不应该以被征收人的身份不同区分对待。
三、特困被征收户的公益性补助机制。每一个征收项目上都会遇到困难家庭。如何合理地安置他们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也是征收迁难的一个重点问题。以往拆迁人只有对他们进行特别照顾,超标准,超范围地进行补偿。老实讲这样对拆迁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拆迁人承担了不应由他们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其他被拆迁人也有想法。所以在现实中就有部分人拒绝拆迁,以各种理由变成钉子户,拖到最后总能比别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解决特困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解决,帮助背这个包袱,因为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存危机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采用给予最低解困面积的补助方法给予救助,而补偿安置的其他补助与其他被征收户没有区别。
四、征收中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城市中违法建设的存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知道拆迁后故意建造的,大量的违法建设存在既增加了拆迁的难度,又增加了征收的成本,还动摇了遵纪守法的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实施违法建设的个体总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所以,针对被征收人的违法建设,如果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如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予以认定处理,征收中予以适当补偿,对其它违法建设,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五、制订提前搬迁的奖励机制。由于多年拆迁中形成的不良习惯,征收中往往是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少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征收中实施提前搬迁奖励制度,这个奖励幅度必须大到让被征收人心动,目前可以采用按户奖励或按征收期限的奖励,逐日减少至征收期限为止,超过征收期限期限的一律不得享受奖励,真正做到让老实人得实惠,而不是让老实人吃亏。
六、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条例取消行政强迁,保留司法强迁,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由政府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这里面也明确了强制的前提是先补偿,补偿虽然他不要,要把补偿款提存到专户里面,要房子的地点、面积都准备好。刑诉法的39条司法解释93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组成合议庭,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是否做出强制执行做出裁定,需要強制的由法院执行。
总之,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做好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是我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追求。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偏面强调市场化。我们知道,这几年房价节节攀升,大幅上涨,拆迁时被拆迁人攀比自己房屋周围的新建楼盘售价,希望拆迁房屋能按高价补偿,双方对补偿安置有时难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强行征收,被拆迁人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都必须搬迁,使被拆迁人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就得奋起反抗。再者,有个别的被拆迁人房屋市场评估价只有20万元,但他偏偏要价100万元,双方根本不具备协商的余地,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所以拆迁补偿偏面强调市场化是不妥的。
二是政府不参与拆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是不参与房屋拆迁工作的,但现实中如果没有政府参与拆迁项目,整个拆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拆迁人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想方设法找政府帮忙,为什么叫帮忙?因为拆迁不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政府可以管,可以不管,但拆迁人有办法逼着政府间接参与,结果引起公众纷纷指责政府参与房屋拆迁,为开发商牟利,官商勾结,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政府为了避免指责,对房屋拆迁不管不问,结果如何,造成房屋拆迁市场混乱,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故政府不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不正确的。
三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由于开发拆迁项目的不同,在同一地段补偿安置价差距很大,有的甚至有每平方米上千元的差价,造成被拆迁户相互攀比,拆迁人互相指责,严重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是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规模小,实力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已经没有能力完成大规模的拆迁任务。据此,笔者通过多年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和实践,提出新的思路,意在抛砖引玉,共同探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难的新机制。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繁荣与当地政府密不可分,政府是整个城市的管理者,城市房屋的拆迁既是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百姓安居乐业的需要,故做好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自1999年开始为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企业搞改制,原属于国有的房地产公司和房屋拆迁公司纷纷改制为私有企业,加上房屋开发和拆迁利益巨大,促使许多企业和个人涉足房地产开发与城市房屋拆迁。由于从事房屋拆迁的门槛低,只要有注册资金50万元和几名工作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拆迁公司。故2000年后拆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加上随后全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整个房地产行业一片繁荣,从事房屋拆迁的企业也遇到了巨大的商机,有的拆迁公司做一个项目就能获利上百万元,这获利的背后就是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所以到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大规模地爆发,集体上访,打砸拆迁办,自焚事件时有发生,拆迁人、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城市房屋拆迁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断找政府,拆迁人找政府说:政府你批了项目,赚了卖地钱,现在房屋拆不了我如何搞开发,你这不是让我难做吗?你不能不管。老百姓也要找政府:你把我们世代居住的房屋卖给拆迁人搞开发,现在房价这么贵,拆迁补偿这么低,你叫我如何购房安居,你这不是官商勾结,坑害百姓吗?我们抛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不说,单就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谁是最大的赢家?毫无疑问应该是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城市改建中一是取得了卖地钱,财政收入大增,二是拉动地方经济GDP快速增长。三是城市形象的改观,领导又提升了政绩,既然政府是城市建设的最大收获者,那政府就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政府必须直接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如何参与?如果延续目前的体制是很难有大的改善,只有创新体制,才能取得大的突破。笔者认为,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历史,代之而行的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与拆迁相比,房屋征收补偿,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颁布的行政法规,进一步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评估的原则,这些新制度的建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管理体制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此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的征收权,可以下达征收决定;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公平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公开一是指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二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补偿评估基价公开,由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补偿的基价并且公示。三是被征收人需征收的房屋状况及评估价格信息公开。四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公开。五是对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超标准实施补偿安置的信息公开。公开这些信息接受大家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嫌疑,达到以公开促公平的征收目标。公平是指同一项目的被征收人享有同一个补偿安置标准,二是同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同享。三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平等地对待被征收人,而不应该以被征收人的身份不同区分对待。
三、特困被征收户的公益性补助机制。每一个征收项目上都会遇到困难家庭。如何合理地安置他们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也是征收迁难的一个重点问题。以往拆迁人只有对他们进行特别照顾,超标准,超范围地进行补偿。老实讲这样对拆迁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拆迁人承担了不应由他们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其他被拆迁人也有想法。所以在现实中就有部分人拒绝拆迁,以各种理由变成钉子户,拖到最后总能比别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解决特困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解决,帮助背这个包袱,因为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存危机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采用给予最低解困面积的补助方法给予救助,而补偿安置的其他补助与其他被征收户没有区别。
四、征收中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城市中违法建设的存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知道拆迁后故意建造的,大量的违法建设存在既增加了拆迁的难度,又增加了征收的成本,还动摇了遵纪守法的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实施违法建设的个体总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所以,针对被征收人的违法建设,如果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如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予以认定处理,征收中予以适当补偿,对其它违法建设,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五、制订提前搬迁的奖励机制。由于多年拆迁中形成的不良习惯,征收中往往是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少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征收中实施提前搬迁奖励制度,这个奖励幅度必须大到让被征收人心动,目前可以采用按户奖励或按征收期限的奖励,逐日减少至征收期限为止,超过征收期限期限的一律不得享受奖励,真正做到让老实人得实惠,而不是让老实人吃亏。
六、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条例取消行政强迁,保留司法强迁,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由政府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这里面也明确了强制的前提是先补偿,补偿虽然他不要,要把补偿款提存到专户里面,要房子的地点、面积都准备好。刑诉法的39条司法解释93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组成合议庭,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是否做出强制执行做出裁定,需要強制的由法院执行。
总之,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做好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是我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