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城建设中土地征收法律监管的探讨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qiangcum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对大学教育的重视,高校招生规模的逐渐扩大,各地大学城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地,在大学城不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却出现了不协调,乱征地、征而不用现象,对于原本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来说,无疑是种浪费。对于大学城的"圈地运动"要从土地法的角度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从而完善土地资源法规。
  关键词: 大学城;土地监管;对策
  
  一、我国大学城建设的现状
  大学城(campus town)建设起源于发达国家,是高度教育发达的产物。其实质是以一所著名大学为中心建设起来的郊区新城。新城可以由一个多个校区区组成,或者多个大学共同组建而成,其布局多为生活区、教学区、科研实验区为一体的空间格局。[1]大学城是教育资源整合的结果,在国际上出名的大学城有英国的牛津和剑桥、日本的筑波等,大学城作用在于为高校教学、师生生活、科研提供基础设施和后勤供应等,其建设和运行需要靠稳定的机制来完成。大学城的形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这样的大学城具有非常高的文化底蕴,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城,另一类是因为人为的原因,或由于用地紧张,或基于教育资源整合,如日本的筑波大学城,中国的大部分大学城均为该类。
   随着中国20世纪90年底后的院校合并、招生规模扩大,大学城建设也开始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0年的河北东方大学城规划2300亩,容纳了国内7所著名名校,开创了国内大学城建设的先河。至2002年底两年的时间,全国规划建设50多所大学城。上海的松江大学城占地达8000多亩,目前最为有名是为广州的广州大学城,规划建设面积达到43.3平方公里,可容纳30-40万人,相对于一个中小城市。大学城的建设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教育资源的整合,产、学、研相结合的大学城也不在少数,使得大学成为科研企业的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为国家的科技建设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国家需要高等教育,需要建设一流的大学,在大学城建设上,部分地区却出现价值错位,认为大学城面积越大越好,一些地级市的院校在政府的扶持下,也在大兴土木建设大学城,大学城就驻一所院校,大量的土地闲置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需要稳定的耕地,但大学城规模逐渐扩大,圈地征地现象已经成为风气。河北廊坊东方大学城一家,就非法圈占5个行政村的农民集体土地10636亩,其中基本农田874亩,其它耕地8622亩;其中一部分土地用于建设5个标准高尔夫球场。包括广州大学城,郑州四个大学城无不都是通过国家划拨土地,向农民要地来建设起来的。一面是农业的稳定,一面是大学城的畸形发展,要使土地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土地法就需要在此起到协调作用。
  二、大学城建设"圈地运动"的土地法分析
  我国有980所本科院校,这还没加上大专院校,这些院校很多分布在各省市的地级市,高等教育的普及就要扩大招生规模,规模扩大就预示着占用土地。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决定了高校使用土地是通过国家划拨土地来完成的。目前国内的大多数院校都在进行"圈地运动"来进行校园建设。在大学城建设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大学城建设用地规划趋大化;二是征地手段不合理;三是规划设计、发展理念错位。
  根据新城市理念主义设计的"紧凑型高校",要求教学生活设施齐全的理工科高校,每个学生占地0.041亩即可,即使按照教育部高校教学评估标准,每生占地为0.088亩,[2]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每个学生占地为1亩多。目前我国的农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用途制度,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但各地政府仍占用大量的农业用地用来进行工业园、大学城、新城区的建设。政府可以通过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城市的知名度,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外部因素进来,还有就是国家可以收取庞大的土地出让金。目前高校大多数位于城市郊区,郊区本就是支持城市生活消费重要农业生产区域,大学城建设侵蚀了大量的耕用地,严重威胁着农业的安全。政府和高校对在大学城建设上存在共同的利益,因此在土地用地监管上就存在在缺位,监管手段的落后,监管不力,土地监管部门对大学城建设中的对于地方上的土地违法事件,更多时候只能在事后,面对既定事实,进行一些妥协,以后通过程序上弥补。目前向农业征地手段的也很有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强行征地,征地补偿金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基本农田有国务院批准,并规定了严格的农业用地转非用用地的程序,而很多地区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从农民手中"夺过来",对于农业户口的农民仍按农业标准补偿。大学城的建设属于城市的一部分,部分地区政府领导从自身政绩考虑,实行以权力为中心的决策体系,公众的意见根本没有纳入决策程序。而现行的《规划法》约束力非常有限,其中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也很不到位。
  三、大学城建设土地利用管制的对策
  很多地方出现的大学城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缺乏监管,土地法制不健全,作为被征收主体处于被动局面的原因。要想使得大学城合理建设开发,就要改变教育观念,加强土地执法,完善土地监管体系等来完成。
  (一)颁布专门土地划拨的土地使用监管法律法规,控制教育用途下违法占用土地现象
  目前高校教育事业使用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土地形式来实现的,目前的土地是由政府垄断,高校教育行政化导致其和政府在教育事业上形成利益共同体,大学城建设往往是政府通过一纸文件来完成的,在土地征用上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来进行,加之行政责任追究的缺失,导致违法占地现象层出。因此国家需要颁布专门规定土地划拨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土地划拨程序、行政监管,注重维护被征收主体的利益,重点是加强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责任制度。教育部作为高校最高管理机关,对大学城建设在面积上要把好关,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大学城建设项目要给予制止。
  (二)加强土地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土地监管属于政府市场规制的重要职能,目前在监管是就是要突破"政府垄断土地"的管制格局。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3]大学城建设上应该慎重从事,做好充分的项目论证,政府作为财政和土地的管理者,将财政用在教育最需要的地方,高校在适当的规模下更要注重教育质量的提高,而非盲目生源扩张加之规模扩大化。土地监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这使得土地部门在执法行政时受到政府的约束,笔者认为,土地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在土地行政上要处于独立决策地位,应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模式,这不仅避免了政府土地寻租现象,而且在土地监管上做到独立行政。
  (三)在大学城建设土地征收问题上,形成政府、高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
  大学城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政府、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土地部门,还涉及到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征收土地的主体。在大学生建设上要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将参与、听证等程序性利益沟通方式和建立契约、协商等实质性利益沟通方式引入,建立土地行政申诉和司法控诉机制,维护被征收土地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多方位健全相应的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 潘懋元等.大学城的功能与模式 [J ],高等教育研究, 2002 (3).
  【2】 王凌峰.基于人行为尺度确定的大学校园与学生数合理规模[J],煤炭高等教育.2007年第五期
  【3】 杨慧.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页
  作者简介:王书建(1980-),男,河南封丘县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其他文献
母亲离开我们整整12个年头了。12年来,总感到母亲还在身边,没有走远。她那音容笑貌、言谈举止时常浮现在眼前,她的教诲和关怀,永远在激励着我们。  母亲教诲我们一生干好事、做好人。她常常给我们说:“人心要实,火心要虚,与人为善。”我记忆中,家里生活一直都贫困,但是只要家里有一点好吃的东西,母亲总是先想到别人,给西家送,给东家拿,并开导我们说:“自己吃填坑了,别人吃还扬名呢。”生产队时,有位叫鲁氏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