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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第五款明确规定,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在第二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上述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但这种方法专利的保护效力仅仅涉及该专利方法的使用,而不包括使用和销售由该方法生产的产品。199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修改后的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