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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难”一直是人民法院送达环节存在的一个顽疾,也是各级法院一直研究解决的问题,据初步统计,花费在送法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每年因找不到被送达人而进行公告的案件约占25%,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六种送法方式,本文仅从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两种方式上加以讨论,从而论证建立社区执达员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