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法律性质与其适用密切相关,它不仅决定着UCP的适用方法,还影响到UCP在适用中同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的关系处理。理论及实践中,对UCP性质的观点及UCP在各国法律地位的认定多有分歧,而纵观信用证实践,UCP之法律性质当为国际贸易惯例中具有合同性质的贸易惯例,且规范性的国际贸易惯例为UCP发展之最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