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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多是某种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检察机关才启动立案程序.本案特点在于违法行为未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但存在较大安全威胁,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从该案的办理来看,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危及铁路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本地区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标准,作为下级机关行政审批时的依据;通过预防性公益诉讼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贡献铁路检察在守护铁路安全生产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力量,凸显出预防性公益诉讼具有的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