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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依托于互联网+索察纳省的各种新型服务方式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专车服务。专车服务在让人们享受更便捷舒适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让专车服务的地位岌岌可危。本文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通过对专车服务的概念和特点的分析,从而总结其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最后对专车服务的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车服务;法律主体;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一、专车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2016年7月由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专车服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并且确定了相关概念。
(一)专车服务的概念
专车服务是由打车软件公司提供打车软件服务、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运营的一种O2O商业模式,旨在向中高端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运营服务。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正式地将互联网智能终端的营运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这样的定义确定其属于出租汽车的本质属性,并且给予了相应的合法地位。但是将网约车归为出租车的一个下为概念,尽管规避了其与出租车之间的冲突,但并未体系专车的特殊性,有一定的限制。
(二)专车服务的特点
专车服务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存在许多不同。第一是便捷程度更高。消费者可以摆脱传统打车模式,无需等车,通过软件即可预约上车的时间地点。除此之外,还避免了可能会遭遇拒载的情况,在软件上接单就是相当于达成了合意,再也不存在上了出租车司机却不接单或者上不了出租车的情况。第二是费用更透明。在手机软件下单时,消费者就可以知道路程的总体长度和所需相应费用,大大减少了绕路和乱收费的可能。
二、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专车服务收到了不同层次的规制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交通部等七部委对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探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专车合法地位的有利凭证。交通部等七部委对其的认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办法”从部委规章层面将专车纳入了规制范围,这从主体上进行了规制。其次,“办法”对车辆和驾驶员条件进行了限制,提出了从事网约车司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駛证以及满足3年以上驾龄等条件。再次,对价格也提出应当由市场进行调价,政府仅对必要的进行指导。 不仅如此,“办法”也对平台和专车司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探索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对于专车治理的探索中,颁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对交通部“办法”进行限缩解释,最终保留了“京人京车”等要求,从而保护北京环境。其次,细则价格车辆标准进行了降低,与传统出租车要求接近,有效缓和出租车与专车的矛盾。除此之外,还规定要对北京市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进行考试,并且规定了从业年龄受限于法定退休年龄。
三、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不足
针对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层面都对专车服务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的探索,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不同层次的规制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市行政法律法规的缺失。当前对于专车的规制还是部门规章居多,行政法规数量屈指可数,《道路运输条例》作为唯一的一部行政法规对于专车而言这样的配置是不够的,而且此条例原先也只是为了对出租车业务进行调整控制,专车毕竟与出租车存在着差距,因此这样的行政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尽管交通部门制定了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仅依靠部门规章也是存在着巨大的漏洞。不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自己身的弊端会造成不稳定的情况,这对于专车市场发展是不利的。第二是部门规章定位不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构建下,部门规章应当是执行而不是设定创设,地方政府规章是可以合法创设立法的。但交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并不具有合法创设性立法的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话,这样的立法活动存在着超越其定位的重大嫌疑。
四、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专车服务要想形成健康稳定的市场,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法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和控制。首先,我们应该从立法角度进行改善,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效力层级更高的法规,有助于形成更高校更完整的法律部门。现阶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专车的规制近乎于没有,但其实专车服务的法律规制并不是完全确实,法律空白是可以由现有法律的发现和高效运行来填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也要有效发挥,其实尝试试点再进行立法也是很好的办法。其次,要明确部门规章的定位。交通部的部门规章的效力是低于法律的效力的,除了区分法律与部门规章外,还要注意区别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制的不同,这不仅仅是法学层面上的区分,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最后,立法程序需要规范。行政立法的主体应当走向多元,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一手包办,防止出现交通部的规章出台专车司机不敢从事相关服务的情况出现。要真正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想法,听证并不是走形式,而是真正的将法规制定交到群众手中,提升参与积极性,这样可以避免权力滥用。
专车服务虽然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创造了新的就业途径,但它绝对不是没有弊端的,这些弊端需要我们提前的防治和妥善的解决。在此情况下,行政法规制绝对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应当完善法律体系,合理地进行法律法规制定,给予专车产业足够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曹阳. 我国专车及其规制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家, 2016(7):47-50.
[2] 唐清利.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 中国法学, 2015(4):286-302.
[3] 田帆, 常兴华. 专车运行模式及政策评价[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6, 37(6):98-104.
[4] 张效羽, ZHANGXiao-yu. 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 行政法学研究, 2016(2).
关键词:专车服务;法律主体;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一、专车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2016年7月由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专车服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并且确定了相关概念。
(一)专车服务的概念
专车服务是由打车软件公司提供打车软件服务、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运营的一种O2O商业模式,旨在向中高端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运营服务。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正式地将互联网智能终端的营运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这样的定义确定其属于出租汽车的本质属性,并且给予了相应的合法地位。但是将网约车归为出租车的一个下为概念,尽管规避了其与出租车之间的冲突,但并未体系专车的特殊性,有一定的限制。
(二)专车服务的特点
专车服务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存在许多不同。第一是便捷程度更高。消费者可以摆脱传统打车模式,无需等车,通过软件即可预约上车的时间地点。除此之外,还避免了可能会遭遇拒载的情况,在软件上接单就是相当于达成了合意,再也不存在上了出租车司机却不接单或者上不了出租车的情况。第二是费用更透明。在手机软件下单时,消费者就可以知道路程的总体长度和所需相应费用,大大减少了绕路和乱收费的可能。
二、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专车服务收到了不同层次的规制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交通部等七部委对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探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专车合法地位的有利凭证。交通部等七部委对其的认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办法”从部委规章层面将专车纳入了规制范围,这从主体上进行了规制。其次,“办法”对车辆和驾驶员条件进行了限制,提出了从事网约车司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駛证以及满足3年以上驾龄等条件。再次,对价格也提出应当由市场进行调价,政府仅对必要的进行指导。 不仅如此,“办法”也对平台和专车司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探索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对于专车治理的探索中,颁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对交通部“办法”进行限缩解释,最终保留了“京人京车”等要求,从而保护北京环境。其次,细则价格车辆标准进行了降低,与传统出租车要求接近,有效缓和出租车与专车的矛盾。除此之外,还规定要对北京市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进行考试,并且规定了从业年龄受限于法定退休年龄。
三、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不足
针对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层面都对专车服务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的探索,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不同层次的规制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市行政法律法规的缺失。当前对于专车的规制还是部门规章居多,行政法规数量屈指可数,《道路运输条例》作为唯一的一部行政法规对于专车而言这样的配置是不够的,而且此条例原先也只是为了对出租车业务进行调整控制,专车毕竟与出租车存在着差距,因此这样的行政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尽管交通部门制定了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仅依靠部门规章也是存在着巨大的漏洞。不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自己身的弊端会造成不稳定的情况,这对于专车市场发展是不利的。第二是部门规章定位不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构建下,部门规章应当是执行而不是设定创设,地方政府规章是可以合法创设立法的。但交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并不具有合法创设性立法的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话,这样的立法活动存在着超越其定位的重大嫌疑。
四、我国专车服务行政法规制的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专车服务要想形成健康稳定的市场,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法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和控制。首先,我们应该从立法角度进行改善,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效力层级更高的法规,有助于形成更高校更完整的法律部门。现阶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专车的规制近乎于没有,但其实专车服务的法律规制并不是完全确实,法律空白是可以由现有法律的发现和高效运行来填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也要有效发挥,其实尝试试点再进行立法也是很好的办法。其次,要明确部门规章的定位。交通部的部门规章的效力是低于法律的效力的,除了区分法律与部门规章外,还要注意区别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制的不同,这不仅仅是法学层面上的区分,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最后,立法程序需要规范。行政立法的主体应当走向多元,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一手包办,防止出现交通部的规章出台专车司机不敢从事相关服务的情况出现。要真正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想法,听证并不是走形式,而是真正的将法规制定交到群众手中,提升参与积极性,这样可以避免权力滥用。
专车服务虽然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创造了新的就业途径,但它绝对不是没有弊端的,这些弊端需要我们提前的防治和妥善的解决。在此情况下,行政法规制绝对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应当完善法律体系,合理地进行法律法规制定,给予专车产业足够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曹阳. 我国专车及其规制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家, 2016(7):47-50.
[2] 唐清利.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 中国法学, 2015(4):286-302.
[3] 田帆, 常兴华. 专车运行模式及政策评价[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6, 37(6):98-104.
[4] 张效羽, ZHANGXiao-yu. 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 行政法学研究, 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