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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众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是实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民选应是差额选举,让选民“货比三家”;应让候选人公平竞争,让选民择优选举;应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而不应搞变相的记名投票;民选结果的权威性应得到维护,而不应任人蔑视;民选的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强化功能,而不应功能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