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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加大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体现了社会法实质公平的精神理念。
关键词经济补偿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8-01
牵动每一个劳动者心弦、关乎每一个用人单位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基础之上,《劳动合同法》发展并超越了原有制度,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内容的丰富性、可操作性和保障力度。《劳动合同法》努力践行着社会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许多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其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更是将这一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一、社会法的核心灵魂——倾斜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倾斜保护分为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部分。
(一)倾斜立法
立法可以在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上有所倾斜,但在司法上却必须严守平等的原则;否则,如果将倾斜的重点放在司法身上,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不同,就有可能形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同时,赋予法官在司法上有“倾斜”的权利,也容易产生假借“公平正义”,做出恣意妄为的判决,危及正常的法治秩序。在立法利益的分配上,只是限定在“倾斜”上,仍给当事人的协商留出充分的余地。任何政策的实行都必须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成为首要目标,“效率与公平并举”的分配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倾斜保护的原则不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
(二)保护弱者
就保护弱者而言,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是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表面来看,社会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其实这种“不平等”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保护弱者的原则正式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际平等”。
二、经济补偿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一)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对上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二是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的终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观念根深蒂固,但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倍受争议,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指责与批判,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来刻意规避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时的劳动者往往面临失业的风险,违背了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这一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之前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值得肯定。
(二)对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行封顶限制
《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第四十七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新法还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起到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作用。
(三)“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偿。在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才对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有益成果,对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并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做了扩充,使其更加完备。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加大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体现了社会法实质公平的精神理念。
参考文献:
[1]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当代法学,2006,(11):25.
[2]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中国劳动,2006,(9):28.
[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79.
[4]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浙江学刊,2004(1).
[5]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11).
关键词经济补偿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8-01
牵动每一个劳动者心弦、关乎每一个用人单位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基础之上,《劳动合同法》发展并超越了原有制度,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内容的丰富性、可操作性和保障力度。《劳动合同法》努力践行着社会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许多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其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更是将这一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一、社会法的核心灵魂——倾斜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倾斜保护分为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部分。
(一)倾斜立法
立法可以在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上有所倾斜,但在司法上却必须严守平等的原则;否则,如果将倾斜的重点放在司法身上,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不同,就有可能形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同时,赋予法官在司法上有“倾斜”的权利,也容易产生假借“公平正义”,做出恣意妄为的判决,危及正常的法治秩序。在立法利益的分配上,只是限定在“倾斜”上,仍给当事人的协商留出充分的余地。任何政策的实行都必须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成为首要目标,“效率与公平并举”的分配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倾斜保护的原则不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
(二)保护弱者
就保护弱者而言,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是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表面来看,社会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其实这种“不平等”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保护弱者的原则正式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际平等”。
二、经济补偿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一)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对上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二是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的终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观念根深蒂固,但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倍受争议,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指责与批判,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来刻意规避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时的劳动者往往面临失业的风险,违背了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这一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之前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值得肯定。
(二)对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行封顶限制
《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第四十七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新法还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起到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作用。
(三)“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偿。在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才对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有益成果,对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并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做了扩充,使其更加完备。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加大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体现了社会法实质公平的精神理念。
参考文献:
[1]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当代法学,2006,(11):25.
[2]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宽严选择.中国劳动,2006,(9):28.
[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79.
[4]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浙江学刊,2004(1).
[5]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