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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创新应基于遗产独特的价值、权属特点和管理使命。当前,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多重管理导致管理目标扭曲,管理水平低。对此,可在坚持“非营利机构”体制的基础上,采取权变的管理模式,加强综合管理和人本管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管理模式;创新
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演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使命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点
1.1.1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十大类。其类型多样,形式有别,内容迥异,具有历史、人类学、社会学、科学、精神、“原真性”和符号等方面的文化价值。当上述文化价值中的一部分开始成为社会型消费需求时,如人们在苏州昆剧院欣赏昆曲、在深圳欢乐谷观看杂技表演、在西双版纳参与傣族泼水节等情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则派生出经济价值,开始具有经济功能。由此可见,相较于一般经济资源的单一性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多维性,其中文化价值是核心价值,是主体。
1.1.2原真性。原真性是文化遗产领域重要的概念和术语,在英文的词典释义中,其含有“原初的”、“真实的”和“可信的”三层意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原生态源于真实的生活、本色演出,是其独特价值和魅力所在,是其代代相传的不竭源泉。当前,在城市(镇)化进程中,我国许多民族文化、精神、韵味被商业化洗脑。一味求“洋”,求“现代”,使城市失去了“民族记忆”与“人文记忆”。例如,一些民族地区在发展旅游时,为迎合游客体验的短暂快感,采取了“舞台化”的表现手法对民俗文化进行庸俗表达或粗浅展现,最终导致文化符号本身在审美、精神需求方面的逐渐枯竭,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民俗文化“原真性”价值的重要性。
1.1.3不可再生性。“不可再生”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濒危、失传,其包含的文化信息和历史印痕等将逐渐失去生命力,最终湮灭在历史长河中。同时,“不可再生”在一定程度上还意味着“不可替代”,不论是世界级、国家级还是地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具有典型意义上的“独特性”,甚至是“唯一性”。如纳西古乐的珍贵之处,是因为它早已失传于历史上发源并盛行的中原汉族地区,却在西南边陲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保存至今。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特点
1.2.1公共性。在理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一方面,限制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这一性质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只能借助于公共权力。
1.2.2可持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不仅应体现在当代人中间,而且应体现在代际之间,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享用上,应确保其能为未来人类平等地享用。因此,任何因保护不力或管理不当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异化、变质、失传等现象,不仅是对当今人们享用权利的漠视,也是对后代享用权利的剥夺。政府作为的管理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管理使命必然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资源。根据联合国有关国际性公约、建议、章程、宪章和我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尽管对于文化遗产管理的使命有多种不同方式的表述,但基本可概括为两个词,即“保护”与“展示”
1.3.1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3.2展示。所谓“展示”,包括两类,一类是向研究者展示,另一类是向公众展示。向研究者展示,是为了揭示与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知识信息、价值信息、功能信息,如:从事赣剧的学理研究,这种情景下的展示是公益性的,通常是不付费的。
2、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现状与成因
2.1多重管理导致管理低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来自民间,根据其文化价值和典型意义可分为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其申报有严格的程序,先由县(区)级文化部門申报县级,再依次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不可越级申报。因此,愈是高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层次越多。譬如,陕西紫阳民歌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受到安康市文广局、陕西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等各级主管部门的控制,即所谓的条条管理。这些部门作为政府规制机构,行使行业规划、负责颁布行业法规和管理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等职责。此外,受到紫阳县政府、文广局等地方部门的控制,即块块管理。这些部门作为实际的主管机构,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申报、保护、管理等职责。
2.2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使命的扭曲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现状看,各级管理部门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使命的正确认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一早就定格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先验性认知与制度设计的层面,其自始至终便依循了旅游开发管理思维与模式。最常见的模式就是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我国的财政硬约束,以及社会赞助资金的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形下,保护与开发利用实际上有同样的激励强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因此会想方设法减少不能明确规定的保护活动,或者说很难用合同的形式保证保护目标的实现,最终不仅不会提高经济和社会福利,而且还会扭曲资源的配置。 3、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构建原则对遗产地管理体制应该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不是等待遗产资源破坏事件促进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3.1采用权变的管理模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各不相同,很难找到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标准与模式。
3.2保持“非营利机构”体制。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之争,实际上是经济制度选择之争,实质是地方政府联合当地旅游部门向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争夺经营权,而根本不具备管理与经营文化遗产知识能力的旅游部门,把文化遗产单位仅仅看做看门人,轻而易举取代,表明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价值、保护、管理标准以及遗产事业使命缺乏完整而准确理解。
3.3加强综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管理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具有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发挥管理作用。要实现管理目标的优化,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就尤为重要,这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需要加强上级、非政府组织监管和地方自律意识。
3.4重视人本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其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对其的管理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更重要的是要对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人加以有效保护,提供资金帮扶,创造传承条件,加强人文关怀,使之通过个人、群体、民族之间的传承,在现今以至未来社会中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
结语:
鉴于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约束,应不断完善资金投人制度,实行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人,并辅之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的资金来源与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崔明超,徐茂华,夏苗芬.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的中药制剂技术课程二次开发[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14,11:123-124.
[2]刘德宝,李建军.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J].兰台内外,2014,05:44.
[3]万会珍,骆方成.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中的传统武术与三维数字技术运用[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1:95-9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管理模式;创新
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演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使命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点
1.1.1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十大类。其类型多样,形式有别,内容迥异,具有历史、人类学、社会学、科学、精神、“原真性”和符号等方面的文化价值。当上述文化价值中的一部分开始成为社会型消费需求时,如人们在苏州昆剧院欣赏昆曲、在深圳欢乐谷观看杂技表演、在西双版纳参与傣族泼水节等情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则派生出经济价值,开始具有经济功能。由此可见,相较于一般经济资源的单一性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多维性,其中文化价值是核心价值,是主体。
1.1.2原真性。原真性是文化遗产领域重要的概念和术语,在英文的词典释义中,其含有“原初的”、“真实的”和“可信的”三层意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原生态源于真实的生活、本色演出,是其独特价值和魅力所在,是其代代相传的不竭源泉。当前,在城市(镇)化进程中,我国许多民族文化、精神、韵味被商业化洗脑。一味求“洋”,求“现代”,使城市失去了“民族记忆”与“人文记忆”。例如,一些民族地区在发展旅游时,为迎合游客体验的短暂快感,采取了“舞台化”的表现手法对民俗文化进行庸俗表达或粗浅展现,最终导致文化符号本身在审美、精神需求方面的逐渐枯竭,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民俗文化“原真性”价值的重要性。
1.1.3不可再生性。“不可再生”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濒危、失传,其包含的文化信息和历史印痕等将逐渐失去生命力,最终湮灭在历史长河中。同时,“不可再生”在一定程度上还意味着“不可替代”,不论是世界级、国家级还是地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具有典型意义上的“独特性”,甚至是“唯一性”。如纳西古乐的珍贵之处,是因为它早已失传于历史上发源并盛行的中原汉族地区,却在西南边陲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保存至今。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特点
1.2.1公共性。在理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一方面,限制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这一性质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只能借助于公共权力。
1.2.2可持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不仅应体现在当代人中间,而且应体现在代际之间,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享用上,应确保其能为未来人类平等地享用。因此,任何因保护不力或管理不当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异化、变质、失传等现象,不仅是对当今人们享用权利的漠视,也是对后代享用权利的剥夺。政府作为的管理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管理使命必然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资源。根据联合国有关国际性公约、建议、章程、宪章和我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尽管对于文化遗产管理的使命有多种不同方式的表述,但基本可概括为两个词,即“保护”与“展示”
1.3.1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3.2展示。所谓“展示”,包括两类,一类是向研究者展示,另一类是向公众展示。向研究者展示,是为了揭示与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知识信息、价值信息、功能信息,如:从事赣剧的学理研究,这种情景下的展示是公益性的,通常是不付费的。
2、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现状与成因
2.1多重管理导致管理低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来自民间,根据其文化价值和典型意义可分为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其申报有严格的程序,先由县(区)级文化部門申报县级,再依次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不可越级申报。因此,愈是高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层次越多。譬如,陕西紫阳民歌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受到安康市文广局、陕西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等各级主管部门的控制,即所谓的条条管理。这些部门作为政府规制机构,行使行业规划、负责颁布行业法规和管理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等职责。此外,受到紫阳县政府、文广局等地方部门的控制,即块块管理。这些部门作为实际的主管机构,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申报、保护、管理等职责。
2.2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使命的扭曲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现状看,各级管理部门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使命的正确认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一早就定格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先验性认知与制度设计的层面,其自始至终便依循了旅游开发管理思维与模式。最常见的模式就是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我国的财政硬约束,以及社会赞助资金的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形下,保护与开发利用实际上有同样的激励强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因此会想方设法减少不能明确规定的保护活动,或者说很难用合同的形式保证保护目标的实现,最终不仅不会提高经济和社会福利,而且还会扭曲资源的配置。 3、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模式构建原则对遗产地管理体制应该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不是等待遗产资源破坏事件促进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3.1采用权变的管理模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各不相同,很难找到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标准与模式。
3.2保持“非营利机构”体制。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之争,实际上是经济制度选择之争,实质是地方政府联合当地旅游部门向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争夺经营权,而根本不具备管理与经营文化遗产知识能力的旅游部门,把文化遗产单位仅仅看做看门人,轻而易举取代,表明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价值、保护、管理标准以及遗产事业使命缺乏完整而准确理解。
3.3加强综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管理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具有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发挥管理作用。要实现管理目标的优化,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就尤为重要,这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需要加强上级、非政府组织监管和地方自律意识。
3.4重视人本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其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对其的管理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更重要的是要对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人加以有效保护,提供资金帮扶,创造传承条件,加强人文关怀,使之通过个人、群体、民族之间的传承,在现今以至未来社会中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
结语:
鉴于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约束,应不断完善资金投人制度,实行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人,并辅之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的资金来源与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崔明超,徐茂华,夏苗芬.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的中药制剂技术课程二次开发[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14,11:123-124.
[2]刘德宝,李建军.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J].兰台内外,2014,05:44.
[3]万会珍,骆方成.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中的传统武术与三维数字技术运用[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1: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