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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成为与“改革”同样的高频关键词,可以预见,法治也将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议题。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深化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地方省部级要员。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化
《财经国家周刊》:从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张卫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第一,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个领域,包含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第二,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判断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治化。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要触动各方面的利益,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亟须从体制机制上寻求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还是凝聚改革共识、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依法治国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社会结构都发生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是最佳的手段,也是必然的选择。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依法治国没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破除观念、机制与人才障碍
《财经国家周刊》: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主要挑战?
李群(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一是思想观念障碍。由于受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目前社会总体上存在法治精神缺失、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有的人通过“关系网”、“人情网”,或者通过“网上舆论”来干扰办案。同时,社会上不少人对法律还不信任,更谈不上信仰,有的人信“访”不信“法”,有的人信“官”不信“法”,有的人信“关系”不信“法”,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二是体制机制障碍。由于一些方面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推进。应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把党的政策和意志体现到人大立法中;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散,在一些立法中会有全局性不够的局限,有的立法质量不高或相互冲突,这些都需要统筹协调。
三是人才队伍障碍。法治建设中,“得人”与“得法”同样重要。目前司法队伍建设水平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这方面,除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也应高度关注。司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从基层情况看,由于人员流转慢、发展空间有限、人才流失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本领恐慌”、“青黄不接”等问题,有的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严格岗位培训,法律素养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同时,一线司法人员人手紧、任务重,工作压力比较大,造成有的法官不愿在一线判案、有的检察官不愿在一线查案的现象。
善法而非恶法
《财经国家周刊》: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未来在立法方面还有什么要进一步推进的?
吴存荣(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从全国人大到较大的市都有立法权,包括合肥也有,需要在顶层设计的概念下形成一个严密的框架体系。新技术发展对法律也有冲击,比如互联网、新技术诈骗问题,一些法律对新的形势发展没有跟上。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问题不能太追求完美。立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只能是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搞即用,尽快出台。
孟苏铁(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我们国家有些法律的操作性还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够具体、执行成本高的问题。
第二方面,法律体系已建成,但各种新情况问题不断,还存在盲点和盲区,需要及时立法,给执法部门提供遵循。比如网上乱象多,亟待法律规范。
孙永波(黑龙江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尽管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有的太原则,不具体,有的不鲜明,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提升。有些单位还在强调自己的利益,搞本位主义,结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法操作。我们在法律的设计和制定上要思考怎样定义“善法”,而不是“恶法”,是一个“清楚明白的法”而不是一个“和稀泥的法”,是一个“刚性的法”而不是一个“软弱的法”,在这方面还应更好地研究和设计。
张卫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现行法律体系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重要法律亟须出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重点立法还有空白。二是一些法律法规可执行性不强,难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性和原则性条款较多,操作性不强。三是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依然存在。目前法律法规草案多数由部门负责起草,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中隐藏着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四是多数地级市层面的法治需求难以满足。当前,随着城市化加快发展,许多地级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任务日益繁重,对法治的需求日趋强烈。而我国多数地级市没有地方立法权,难以有效通过法治手段,对一些地方性事务加以规范和管理。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财经国家周刊》:司法改革方面,你有何意见和建议?
齐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司法改革一个重要方面是支持法、检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这是有法理基础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重要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地方法院、检察院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地方代表国家,不是代表地方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从法院内部来讲,还有一个内部的去行政化问题。地方化干扰排除后,法院内部行政化如果很强,就会变成了院长说了算、上级法院说了算、领导说了算。司法规律则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有人担心如果法官独立,会不会乱套?只要是成熟、发达的法治社会,就不会乱套。首先,我们不是英美法系,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官不会创造判例。法官执行国家的法律,由此应该有坦然的心态。第二,法官是受到严格程序制约的。如果有偏差,还有二审、申诉环节,还有检察院的监督。要有足够的耐心,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还要创造一些条件,有利法官独立判案。
崔亚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不断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依法独立裁判。也就是,第一,审者判、判者审。其次,责任制,要担负审判的责任。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监督机制。第三,改革审委会。重新界定职能、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更多是研究法律统一适用。第四,注重既要加强审判权,同时也要完善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制约关系。
还有司法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庭审全程留痕、审判公开、庭审直播、文书上网。
钱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从改革的心态来说,司法界对改革的方向都很认同,但也有人忐忑,有些不适应。比如院长、庭长、副庭长过去舒舒服服,现在要办案了,外部的监督很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内部分权监督,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一旦自己内部程序、流程做好了,监督效果也好。
徐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强司法工作和政法工作。这里所谓的法治思维和方式,从我具体工作的角度看,就是要尊重司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司法工作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要通过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加强领导,就是说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深化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地方省部级要员。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化
《财经国家周刊》:从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张卫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第一,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个领域,包含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第二,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判断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治化。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要触动各方面的利益,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亟须从体制机制上寻求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还是凝聚改革共识、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依法治国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社会结构都发生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是最佳的手段,也是必然的选择。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依法治国没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破除观念、机制与人才障碍
《财经国家周刊》: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主要挑战?
李群(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一是思想观念障碍。由于受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目前社会总体上存在法治精神缺失、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有的人通过“关系网”、“人情网”,或者通过“网上舆论”来干扰办案。同时,社会上不少人对法律还不信任,更谈不上信仰,有的人信“访”不信“法”,有的人信“官”不信“法”,有的人信“关系”不信“法”,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二是体制机制障碍。由于一些方面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推进。应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把党的政策和意志体现到人大立法中;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散,在一些立法中会有全局性不够的局限,有的立法质量不高或相互冲突,这些都需要统筹协调。
三是人才队伍障碍。法治建设中,“得人”与“得法”同样重要。目前司法队伍建设水平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这方面,除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也应高度关注。司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从基层情况看,由于人员流转慢、发展空间有限、人才流失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本领恐慌”、“青黄不接”等问题,有的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严格岗位培训,法律素养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同时,一线司法人员人手紧、任务重,工作压力比较大,造成有的法官不愿在一线判案、有的检察官不愿在一线查案的现象。
善法而非恶法
《财经国家周刊》: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未来在立法方面还有什么要进一步推进的?
吴存荣(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从全国人大到较大的市都有立法权,包括合肥也有,需要在顶层设计的概念下形成一个严密的框架体系。新技术发展对法律也有冲击,比如互联网、新技术诈骗问题,一些法律对新的形势发展没有跟上。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问题不能太追求完美。立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只能是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搞即用,尽快出台。
孟苏铁(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我们国家有些法律的操作性还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够具体、执行成本高的问题。
第二方面,法律体系已建成,但各种新情况问题不断,还存在盲点和盲区,需要及时立法,给执法部门提供遵循。比如网上乱象多,亟待法律规范。
孙永波(黑龙江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尽管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有的太原则,不具体,有的不鲜明,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提升。有些单位还在强调自己的利益,搞本位主义,结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法操作。我们在法律的设计和制定上要思考怎样定义“善法”,而不是“恶法”,是一个“清楚明白的法”而不是一个“和稀泥的法”,是一个“刚性的法”而不是一个“软弱的法”,在这方面还应更好地研究和设计。
张卫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现行法律体系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重要法律亟须出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重点立法还有空白。二是一些法律法规可执行性不强,难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性和原则性条款较多,操作性不强。三是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依然存在。目前法律法规草案多数由部门负责起草,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中隐藏着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四是多数地级市层面的法治需求难以满足。当前,随着城市化加快发展,许多地级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任务日益繁重,对法治的需求日趋强烈。而我国多数地级市没有地方立法权,难以有效通过法治手段,对一些地方性事务加以规范和管理。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财经国家周刊》:司法改革方面,你有何意见和建议?
齐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司法改革一个重要方面是支持法、检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这是有法理基础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重要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地方法院、检察院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地方代表国家,不是代表地方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从法院内部来讲,还有一个内部的去行政化问题。地方化干扰排除后,法院内部行政化如果很强,就会变成了院长说了算、上级法院说了算、领导说了算。司法规律则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有人担心如果法官独立,会不会乱套?只要是成熟、发达的法治社会,就不会乱套。首先,我们不是英美法系,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官不会创造判例。法官执行国家的法律,由此应该有坦然的心态。第二,法官是受到严格程序制约的。如果有偏差,还有二审、申诉环节,还有检察院的监督。要有足够的耐心,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还要创造一些条件,有利法官独立判案。
崔亚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不断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依法独立裁判。也就是,第一,审者判、判者审。其次,责任制,要担负审判的责任。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监督机制。第三,改革审委会。重新界定职能、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更多是研究法律统一适用。第四,注重既要加强审判权,同时也要完善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制约关系。
还有司法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庭审全程留痕、审判公开、庭审直播、文书上网。
钱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从改革的心态来说,司法界对改革的方向都很认同,但也有人忐忑,有些不适应。比如院长、庭长、副庭长过去舒舒服服,现在要办案了,外部的监督很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内部分权监督,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一旦自己内部程序、流程做好了,监督效果也好。
徐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强司法工作和政法工作。这里所谓的法治思维和方式,从我具体工作的角度看,就是要尊重司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司法工作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要通过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加强领导,就是说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