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7月16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地方:一、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修改内容:新《条例》增加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