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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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对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系统探析,指出,学术权力之于大学组织具有天然的合法性,附着于学术权力产生的高校行政权力与外部行政权力具有本质的不同。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需要以行政权力为形式,召集、引导、协调学术权力的行使,并兼顾程序公平和价值公正。
  关键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高校学术委员会;程序公平;价值公正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038-04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B-b/2011/01/029)。
  作者简介:陶德胜(1974-),男,安徽当涂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社科部、公共教学部(基础部)副主任,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化;李智(1978-),男,江西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政治哲学。
  不久前,教育部在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回应了高校的期待和社会的关切。事实上,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高校都在不断探索符合当前学校实际的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改进和优化。作为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高校学术委员会健康有序的运行一直是大学内外关注的一个焦点,人们往往把学术委员会的现实地位和作用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联系起来,甚至习惯于从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来观察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或者调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风向标。因此,基于对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再认识,探讨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关于学术权力的本质及其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是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中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命题下大学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概念。近年来,围绕着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如何架构、如何运行、如何完善的探索、争鸣和实践,本质上也是对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调整和重塑。
  1.学术权力的内涵。学界达成的共识是,学术权力是专家学者依据其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对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按照学术事务的性质和对象,学术权力可分为学术规范权、学术资源配置权、学术评价权和学术决策权。学术权力的主体是以专家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但当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被授权管理学术事务时,就获得了学术管理权力,即学术权力,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也就成为了学术权力的主体。因此,把学术权力仅仅定义为由教师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在实践上是缺乏说服力的。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具有松散性、自主性和民主性的特征。学术权力的运用应以学术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要遵循学术管理的特点与规律,要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学术权力本质上是关于学术事务的相关权力,并非简单指学者的权力或者教授的权力。从总体上讲,教师群体在学术权力的掌控和行使中应该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但是,任何学术权力的表达和履行,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有效配合与协调。我们需要克服将学术权力简单地归结为教师群体权力的倾向,也要克服行政权力并不能行使学术管理的倾向。在大学这个以知识创造与传播为中心的场域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织又相互排斥的复杂特征。理解了学术权力的这些本质内涵,对于高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中行政人员的安排就多了一份理性的认识和思考,而不至于简单地以行政职务人员的多寡来判断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对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甚至认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是一个在逻辑上不存在、在现实中缺乏依据的假问题,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冲突论”“协调统一论”“对立统一论”“不对称论”这四种基本观点。“冲突论”者认为两者都存在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基于自身利益和价值立场上的理念、作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统一论”者在看到两者矛盾和冲突的同时,认为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裂,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是可以统一和谐的;而“不对称论”者认为两者在概念内涵上是不对称的,行政权力体现了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机制,而学术权力则体现了管理的内容,自然,两个概念的内涵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因此,在现实中,即使是学术权力的行使,其形式仍然表现为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方法,这一点,从行政人员可以行使学术权力,或者从行政管理活动本身观察学术权力行使方式的时候,不难看出。
  人们之所以常常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简单地相提并论、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简单对立起来,往往是基于以下可能的原因:其一,认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背后的行使主体分别是学术群体和行政群体,两个群体独自行使各自的权力,两种权力和群体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不信任的关系,都认为对方有利用权力为自身代言或者进行权力寻租的可能,并且这样的事实到处存在,“学而优则仕”和“仕而优则学”,是两种典型的代表;其二,学术活动的自由价值观与行政活动的效率价值观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换言之,体现大学本质和精神的学术自由活动与体现组织效益和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确实是矛盾的,在当前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的管理体制下,它破坏了学术活动的自身规律。并且,当前学术权力行使不当而出现的学术霸权和学术滥权现象,又加劇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控制,两者走向了互相指责、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其三,回归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较量的本源上来,是哪一种权力和群体在学术资源配置、学术利益调整、学术成果评价等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谁就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并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均不能完全取代对方,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总有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种权力及其背后的群体。尽管,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可以在大学内部治理中互为支撑、相互制衡,并有力推进大学组织目标的更好实现。   二、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理性回归和现实重构
  1.学术权力边缘化的历史背景和信念回归。在建国以后建立起来的大学一元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权力处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学术权力所能拥有的办学自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等权力,在国家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中被逐渐消解了,同时被消解的,还有人们已经在精神观念和价值取向层面建立起来的对学术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市场经济时代到来后,尤其是面对日益紧迫的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的竞争,学术权力重新回归,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直至当前,尽管在理论认识上并不存在太多的分歧,高校学术权力被边缘化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制代替了学术机制,行政管理代替了学术管理,行政权力代替了学术权力,行政群体代替了学术群体。
  李灵莉分析了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合法性流失的历史原因,建国后,随着国家对各类大学的全面接管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制度层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使得高校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政府的一元化行政管理,大学丧失了制度建设的主体权力;认知层面,旧知识分子思想改造及后来持续的政治运动,渐渐使得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不再是大学主体共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身份层面,教师的自由聘用变成了体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身份,高校也没有了彰显学术权力的能力和动力。自此,从外部赋予而不是趋步内部学术权力之后产生的行政权力,牢牢占据了高校权力的中心。
  近年来,学者不断地呼吁、高校不断地争取加上政府不断地努力,学术权力回归已经在理论探索、舆论共识、组织目标等方面和层次取得了不同的成果,特别是思想理念的共識方面。可以说,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已经重新在国家、社会和高校等不同体系中重新建立起来,为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理性构建奠定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重构的现实路径。回到当下,当代大学组织所担负的复杂使命、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组织自身在整个社会中的现实地位与作用,及其与政府、社会的复杂关系,包括办学资源的获得、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科学研究活动的创新等,在应对内外部复杂关系和环境的过程中,确实形成了高校事务的多样化和繁杂性。特别是,随着大学的发展,大学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化愈发明显,大学治理结构由简单变得复杂。大学的利益主体涉及政府、社会、家庭以及大学管理者、大学教师群体、学生群体等多个方面的力量,而且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大学,介入大学的事务。
  大学治理机构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协调结构,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大学,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然而,不管哪一个主体,他们都带有本位主义色彩,都不可能完全代表大学的自我成长和自我发展意愿。由政府主办的大学日益形成国家对大学声音的控制,从而不能使大学直接感受到社会的需要;由社会力量直接参与的大学日益受市场功利主义驱动,容易扼杀大学意志;大学独立或自治造成的弊端则是不关心大学世俗的需要,造成大学的自我封闭和对国家战略、社会需求的滞后或过度反应;教育对象学生是大学教育活动的真正主人,他们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因此,要使各个利益相关方在一个协商、平等的氛围下,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欲望,而非哪一种权力和声音的绝对主导,就要建立一个监督和平衡机制,各方权力不仅需要一个准确的定位,还需要一个实现的途径。因此,简单的将学术权力在大学组织中的地位与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建立以来哪怕是民国时候的大学相比,也是不客观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大学组织要面对各种利益要素和时刻变化环境的前提下。
  这样看来,学术权力尚未具备迅速完全回归的现实环境。一方面,学术权力在经历了长期的消怠和弱化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不具备立刻走向高校权力中心的现实能力,尤其是,在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尚没有完全厘清的情形下。另一方面,学术权力成为高校权力的中心,与学术权力走向高校权力的前台也有着一定的区别,权力中心,体现了高校对学术权力的尊重和维护;权力前台,体现了高校以什么样的权力形式实现大学的治理,至少在当前,还不可能由学术权力完全主导大学的治理。从而,一厢情愿地、简单急切地将学术权力迅速推向高校权力的前台,是很不合适的,也是不尊重事实的。学术权力需要在现有的大学治理结构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实现途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则提供了一种可以实现但需要深化完善的方向和途径。
  三、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价值取向
  1.学术委员会运行的现状。对于我们而言,学术委员会并不是一个陌生的组织,但它在当下的高校中发挥的作用似乎与我们的设想和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这种有限作用的局面难道是与学术委员会构成中委员的身份有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多了?这几乎是包括高校主要治理者在内的很多人心中的一个情感心结和固化印象,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甚至委员就可以窥见一斑,这种现象曾经被大力渲染和描绘为高校去行政化的典型行为。果真如此,就实现学术权力回归了吗?现实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北师大校长钟秉林自己认为的那样,这只是改革的一个方面,关键是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否明晰并得到保证,如果委员会只是起咨询作用或者决策效能不明,并不能体现改革的本意初衷,另外,从国外情况来看,不少大学校长也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作为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桥梁。
  事实上,这些被形容为高等教育改革的破冰之旅只是看上去很美,如此成立后的学术委员会,虽然呈现出学术自主、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特征,但实际上还是没有有效的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最终做出决策还要依靠学校领导和相关行政部门。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意回避使得学术委员会参与不够。现有的学术委员会规程虽然规定了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和学术水平评价活动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决定,但在日常管理中,似乎除了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学术争议处理等一些象征性、焦点中的事务才会启动学术委员会的程序,更多的涉及到学术资源分配、学术成果评价、人才评审推荐等方面的事务,由于其具体承办工作在行政部门,往往是通过一个可以选择性地邀约组成人员的所谓评审小组或专家小组进行决策,直接回避了学术委员会。   其次,学术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的能力不足。学术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一些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其行使学术权力的能力不足,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可否认,即使是学术事务的评议,也不只是简单地运用专业领域内的知识,更多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往往是综合性的公共决策,而不只是单一的学术水平的评价,这就需要专家学者对事务或事物历史的发展过程、当下的发展现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一些专家学者平常专研于本专业本领域的学问,对做出公共决策应当掌握的政策条件、公共知识、背景环境不熟悉、不了解,直接造成了决策水平不高,甚至有一些以学术委员会名义做出的决策有学术暴力的倾向,这可能也是一些行政部门有意回避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原因之一。
  再次,学术决策程序形式化倾向使得决策质量不高。高校里的很多事务,召开学术委员会往往是形式,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才是最终决策力量,由于缺乏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学术委员会实际上只是一个议而不决的非独立性机构,或者只起到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谋、咨询的作用,学术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边缘化了。自然,对这个问题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心知肚明的,由于长期以来的固有印象,许多专家学者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一些决策的效力持不肯定乃至怀疑的态度,从而在有限的决策过程中随波逐流,不持有、不表达个人独立、客观的立场和意见,也渐渐使得学术决策质量不高,给予行政权力更多干预的口实。
  2.学术委员会如何表达和实现学术权力。目前,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把学术委员会设为学校层面的最高学术决策组织,其下包括学位、教务、学科队伍等各分委员会;另一种是各类学术方面的委员会呈现出平行关系。比如东北师范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主要决策科研方面的事项,其与教务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等学术治理组织处于一种平行关系。无论如何架构,都有一校具体的实际,应当鼓励创新、大胆尝试。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程序公平与价值公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取向问题,两者是相互矛盾,还是可以兼顾,关系到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实际效益和效率。
  首先,要辩证看待公平与公正的关系。公平是一种工具理性,而公正是一种价值取向。公正是现代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同公平强调客观性、同一尺度的做法相比,公正对于社会具有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的意义。从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看,包含审议决策权、评定权、咨询权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等四个方面。这些权力的运行表面上看是在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模式与教学计划、科研成果与方案、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学术评价,事实上更多的评价事务体现为学术资源在校内外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利益分配才是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因此,保证程序公平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就像那个分大饼的人最后一个拿饼一样。但是,学术资源的分配远远不同于饥饿时候的分大饼,是集中力量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打造一个学术达人或者团队,还是遍撒胡椒面,保证面上的公平,扶持所谓的弱小,是一个在现实决策中必须面对的深刻问题。从这一点来说,程序公平是手段,价值公正才是追求;程序公平不一定导致价值公正,价值公正却需要程序公平的前提。一个有意思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一些涉及到资源分配的学术评价活动中,一个具体的行政职能部门往往有意识地、选择性地抽取了学术委员会成员中的某一些人组成一个评审小组,以这些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确保某一个具体对象获得或者丧失学术资源。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看似程序公平却不显价值公正的例子。
  其次,制定权力清单以彰显权力公开。就现实而言,虽然两者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但程序公平与价值公正有时候是一种两难的选择,
  维护程序的公平很可能导致价值的不公正,维护价值的公正有可能需要牺牲程序公平为代价。
  如果能在行政权力的框架内把学术权力行使的制度环境、实施条件完备起来,那么,就可以充分地乃至最大程度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也可以兼顾程序公平和价值公正。制定权力清单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尝试,乃是学术权力可以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力的一个关键环节和细节,其具体做法是:将行政部门涉及到学术评价的所有具体的事務和事项全部在校内进行信息公开,注明学术评价的主体、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而不是笼统地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说明学术委员会可以做些什么,这可以最大程度地接受监督,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做到程序公平基础上的价值公正,更可以避免在具体学术事务中选择性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情形,包括是否开会、哪些人参会等。
  最后,加强学术权力治理体系自身建设以提升公正评价能力。加强学术权力治理体系本身建设,不仅包括提升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学术评价的能力,而且要提升基于公共管理思维下的决策水平与能力。这是因为,当前大学的发展需要面对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政府和社会提供的资源体系和制度空间内,不断整合自身办学环境和把握发展机遇,通过内部管理机制体制的变革和优化,实现大学的发展。学术权力回归需要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制度空间。如前所述,一方面,学术权力行使能力的不足与弱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高校重大学术事务决策所承载的发展责任往往超出了学术评价本身。在当下,要体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治理框架的内涵,仍然需要以行政权力的形式来召集、引导、协调学术权力的行使,一味地强调学术权力直接行使权力,尽管意愿很美好,但罔顾事实,也是一种不客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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