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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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严重妨害了教育系统的正常职能活动。要认真查找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原因,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紧紧抓住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三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增长的势头。
  【关键词】教育系统 职务犯罪 防治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长期以来,教育系统一直被誉为“清水衙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系统的办学经费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为对渠道筹措,经费来源趋向多元化发展,办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使得办学形式多样化,昔日的“清水衙门”已经变成了“肥水衙门”,这些变化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些教育部门和个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导致教育系统“回扣”的盛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发展。
  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部门、学校领导和直接管理、经手公共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拥有对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能够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缺乏监督,导致这些人员贪污、受贿案件多发。近年来,不断有高校领导因经济犯罪而落马,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吴世明因涉嫌受贿被捕;陕西经贸学院总务处原处长高汝聪、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广东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原处长潘光一等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作案手段较为隐秘。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较深的社会阅历,为逃避侦查,往往在作案手段上下功夫,在实施犯罪前精心策划,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从一些案例来看,嫌疑人一方面采取账外账、不做账或做假账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嫌疑人之间往往订立“攻守同盟”,使侦察工作困难重重。
  犯罪环节较为集中。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校园基建、工程发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等环节;犯罪手段名目繁多,犯罪主体往往通过涂改财务账表、虚开发票、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等手段满足自己的不法私欲;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商家给予的“回扣”、“感谢费”;犯罪性质较为单一,主要以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为主,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的冲击下,教育工作者利用手中的职权,不惜采用各种手段,从中捞取好处费、回扣。而一些商家为了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以“好处费”、“劳务费”等名义大肆行贿,以至于使意志薄弱者陷入了犯罪的泥潭。二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学校在招生录取、教师聘任、校舍工程建设、教材购买、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他们利用职权,收受择校费、录取费、好处费及各种回扣。以案发次数最多的图书、设备采购为例,在教育系统的图书、设备采购中,回扣成了商家与同行角力、开辟市场的不成文“行规”,商家往往从回扣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暗扣”,私下以现金形式,以“感谢费”的名义,直接兑现给掌握采购权的关键人物或经办人,以保证销售业务的长期往来。
  单位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私设小金库。有的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对一些预算外收入或学校自立的收费项目不入账,逃避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这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创造了“良机”。二是财务管理漏洞较多。有的单位出纳、会计岗位职责不分,相互间缺乏监督,使公款轻而易举地被侵吞、截留。有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不严密,在资金的动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弊端,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和制度。三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力。事实证明,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单位负责人等掌握实权人物的身上,究其原因就在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四是制度不落实,处理不过硬。监督乏力是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加上财政每年拨付的经费,数目相当可观,但是,对于如何监督、管理和使用这些财物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严密的监督机制。从内部监督机制上看,教育行政部门虽设有纪检部门,但仅有为数极少的几个人,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实施监督,恐怕也是很难实现。从外部监督机制看,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委、检察院,由于缺乏对内部情况的了解,很难找到监督的切合点,这就使得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犯罪主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随着贫富的悬殊,一些人的心理严重失衡,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滋生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在这种思想驱使下,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或便利条件大搞权钱交易、搞侵吞、谋私利,逐步走上了索贿受贿的犯罪道路。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在实行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不可低估。它不但有损学校在人们心中的良好形象,更平添了社会公众对莘莘学子能否“出污泥而不染”的担忧。因此,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必须正视的重大现实问题。
  依法治教,强化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严治教,规范管理,重在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针对教育行政审批、招生录取、职称评定等关键部门以及基建工程、物资设备和教材图书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管理。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实行轮岗制;三要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内部审计,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要抓好财务、资金、物品的管理,坚决取缔“小金库”,坚决制止乱收费。四要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配套制度。五要加强对国家招生、考试、学位授予、文凭发放、职称评审等收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阳光收费、阳光招生,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六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教育系统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教育系统的干部走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道路,是道德素质低下和世界观堕落的结果。因此,要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应首先从思想问题下手,培养其牢固的廉洁自律意识。同时还要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个别教育,通过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摒弃各种腐朽的价值观念,以预防和阻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必须健全教育领域教职员工合理的工资收入和奖励制度。反腐败的经验告诉我们,人的自觉性是与需要相联系的,是由人的动机推动的。从我国情况看,教育领域的公职人员在自身教育的高投入与其低收入之间产生了明显的不对等心理,导致其需要与满足的矛盾,在私心杂念的驱使下,心理日趋不平衡,从而产生通过运用手中的职权获取私利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动机。因此,建立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理待遇和正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有效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势头。教育部门如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举案说法,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同时,要及时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统计数据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勤政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组织培训班,进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围绕重点环节、部门和岗位,特别要针对基建工程、招生录取、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还要注意探索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从教育系统的实际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教育系统反腐倡廉的重大任务,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认真查找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原因,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增长的势头。(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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