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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有证据证明下列基础事实存在的,可以推定被告的污染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排污者排放了污染物;(二)受害人接触了该污染物;(三)受害人接触该污染物之后损害才发生。口案号一审:(2013)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9号二审:(2013)渝一中法环民终字第04145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