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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临时救助是国家的托底、急难救助,是给付行政的体现,利于缓解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安全。对临时救助的概念和法学理论的分析,能够明确临时救助的基本概念,厘清临时救助的法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清晰地理解临时救助制度。
关键词:临时救助;行政给付;社会权;公平正义
临时救助属于社会救助范畴,是国家实施的托底的、急难的救助,是对固有社会救助不足的补充。临时救助从理论上早已存在,但从法律上讲,还是新确立的制度,需要有法制和法治的支持,才能实现对陷于基本生活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真正的突发性、临时性和应急性的法律上的救助,让贫困群体能受到公平的、有尊严的对待。我国于2014年2月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中第九章专章对临时救助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只有五条规范,还不够深入。随后,国务院于2014年10月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该文件全面、深入地对临时救助概念、救助对象、申请受理方式、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救助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让临时救助的基本面貌有了明确的框架,也有助于公民较清楚地理解法律层面的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法律概念
临时救助是为解决社会成员临时的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社会救助.而目前最权威、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来自于2014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的界定,该法律文件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上述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可以解析出该概念所包含的法律内涵:
(1)临时救助的主体是国家。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的特殊形式,社会救助却是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障是“国家救济国民生活之缺损”;“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公共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对于国民之遭遇危险事故,以致失能、失依,因而生活受损的人,提供各项生活需求,给以其健康保障、职业保障及收入保障,并从而促进民族健康、全民就业及民生均足”;“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所以,无论是救济生活缺损,还是提供生活需求,或是建立生活保障系统,临时救助始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内容,是国家承担的责任,尤其从《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的表述,如“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就可以得到充分印证。
(2)临时救助的受救助主体是公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把临时救助对象明确界定为家庭和个人,且突破城乡界限,不涉及身份和户口的区别,平等地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自然人,放在国家范围,则以公民的身份体现其平等的主体资格。
(3)临时救助所解决的问题是居民家庭和个人陷入困境的基本生活。任何一个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的生活困境会有不同,或者是因为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使自己的基本生活面临困境;或者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让自己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是获得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生活困境。这些生活困境都是临时救助所要解决的内容。
(4)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向是补充性、应急性和预防性救助。临时救助不是一般的社会救助,而是特殊的社会救助,具有补充性、应急性和预防性的特点。临时救助具有补充性,是在公民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因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给予补充性的临时救助。此种情境下,临时救助不关注已获得的其它社会救助,而在意于基本生活实时遇到了严重困难;临时救助具有应急性,乃是针对因为遭遇各种意外、急难而使其基本生活突陷困境的公民,施与及时的援助,给予应急性的临时救助。此时的临时救助不看重以往的生活水平,看中的是救人于急难;临时救助具有预防性,当面对陷入严重困境后极可能引发不可弥补的灾难性后果的公民,可主动进行提前的预防性临时救助。此种临时救助不仅强调现实的救助,更强调对未来不可弥补的灾难后果的预防,重在阻断不可弥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5)临时救助的方式多样化。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不拘泥于某一种方式,可根据受救助公民陷入生活困境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就评估结论作出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发放和转介服务提供等多种救助方式。
(6)临时救助的实质是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知,行政给付针对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生活困难的个人;行政给付主要以依法申请为条件;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物质、服务等利益;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单方赋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具体到临时救助,其针对的对象是因某种特殊状况而遭遇生活困境的公民;临时救助也主要以依法申请为条件;临时救助是给予遭受生活困难的个人兜底的金钱、物质帮助或提供服务等利益。所以,临时救助份属行政行为范畴,是国家基于义务赋予公民利益的行政行为。
二、临时救助的法理基础
1.临时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公平正义观念。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的公平正义曾经是那么的崇高和理想,既有孔子从有国有家者角度追求“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公平,也有墨子主张人与人之间“兼相爱”的公平,还有《礼记?礼运>》中勾勒出人类社会“天下为公”的公平,更有亚里士多德强调“矫正”的公平等等。然而到了现代社会,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应该是具体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是任何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公平正义。为此,现代社会为应对“所有的人都有责任解除呼救人的危难,任何处于危难之中的人都有权向他人呼救。”的诉求与权利建立了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尤其面对贫困群众,因疾病、年老等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急难的人,国家必须公正地向其提供社会救助,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 2.临时救助是对社会权的保障
当今世界,现代国家不仅要积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还要主动解决社会问题,大力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社会权是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而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公民能够接受到应有的帮助,“使受助者能够合乎人类尊严地生活”。所以,与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不同,社会权的实现更多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保护行为。福斯多夫更提出生存照顾说。“生存照顾”促使国家在社会发展中主动对公民生命权施以尊重和关怀,也促进社会权获得了实践的路径,即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并且在基本生活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通过相关途径向国家请求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3.临时救助通过可诉性获得保障
经过不断的发展,社会权的内容被许多国家写入宪法,由理论上的权利进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也就具有可诉性。“权利之保有者就自己的势力范围,恒受法律之保障,设有不法侵害之者,得依法排除之或请求救济。” A·J·M·米尔恩就表示“获得帮助权”首先是一种要求权,袁立对社会权进行分析时,在给付请求权和共享权的阐述里就反映出这样的可诉性“要求”,认为“给付请求权”立基于国家给付义务,可要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当国家并未提供给付义务时,公民可依给付请求权寻求救济,直接向国家请求给付,求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共享权则基于国家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服务的前提,如果国家的给付行为违反了平等原则,则可要求国家给予相同的给付。 “请求国家给付”正是临时救助的应有之意,而在实践中也应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指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严格来讲,“请求国家给付”得以落实的路径是可向有权的救助主体提出,当救助主体未予以救助或救助不力时,下一步可寻求司法解决。在法治状态下,司法是权利的最终救济。“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不言而喻,当社会权受到影响甚至侵害时可诉求保护。临时救助作为实现社会权的途径之一,享有受救助权利的公民有权请求国家为给付义务,公民首先向救助主体请求给付“解决生活困境的托底、急难救助”,在救助主体不实施救助或是救助不力时,继而可寻求司法的最终救济,以真正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 行政法.高家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简介:
孙秀华,玉溪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
关键词:临时救助;行政给付;社会权;公平正义
临时救助属于社会救助范畴,是国家实施的托底的、急难的救助,是对固有社会救助不足的补充。临时救助从理论上早已存在,但从法律上讲,还是新确立的制度,需要有法制和法治的支持,才能实现对陷于基本生活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真正的突发性、临时性和应急性的法律上的救助,让贫困群体能受到公平的、有尊严的对待。我国于2014年2月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中第九章专章对临时救助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只有五条规范,还不够深入。随后,国务院于2014年10月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该文件全面、深入地对临时救助概念、救助对象、申请受理方式、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救助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让临时救助的基本面貌有了明确的框架,也有助于公民较清楚地理解法律层面的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法律概念
临时救助是为解决社会成员临时的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社会救助.而目前最权威、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来自于2014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的界定,该法律文件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上述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可以解析出该概念所包含的法律内涵:
(1)临时救助的主体是国家。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的特殊形式,社会救助却是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障是“国家救济国民生活之缺损”;“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公共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对于国民之遭遇危险事故,以致失能、失依,因而生活受损的人,提供各项生活需求,给以其健康保障、职业保障及收入保障,并从而促进民族健康、全民就业及民生均足”;“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所以,无论是救济生活缺损,还是提供生活需求,或是建立生活保障系统,临时救助始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内容,是国家承担的责任,尤其从《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的表述,如“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就可以得到充分印证。
(2)临时救助的受救助主体是公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把临时救助对象明确界定为家庭和个人,且突破城乡界限,不涉及身份和户口的区别,平等地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自然人,放在国家范围,则以公民的身份体现其平等的主体资格。
(3)临时救助所解决的问题是居民家庭和个人陷入困境的基本生活。任何一个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的生活困境会有不同,或者是因为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使自己的基本生活面临困境;或者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让自己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是获得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生活困境。这些生活困境都是临时救助所要解决的内容。
(4)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向是补充性、应急性和预防性救助。临时救助不是一般的社会救助,而是特殊的社会救助,具有补充性、应急性和预防性的特点。临时救助具有补充性,是在公民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因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给予补充性的临时救助。此种情境下,临时救助不关注已获得的其它社会救助,而在意于基本生活实时遇到了严重困难;临时救助具有应急性,乃是针对因为遭遇各种意外、急难而使其基本生活突陷困境的公民,施与及时的援助,给予应急性的临时救助。此时的临时救助不看重以往的生活水平,看中的是救人于急难;临时救助具有预防性,当面对陷入严重困境后极可能引发不可弥补的灾难性后果的公民,可主动进行提前的预防性临时救助。此种临时救助不仅强调现实的救助,更强调对未来不可弥补的灾难后果的预防,重在阻断不可弥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5)临时救助的方式多样化。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不拘泥于某一种方式,可根据受救助公民陷入生活困境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就评估结论作出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发放和转介服务提供等多种救助方式。
(6)临时救助的实质是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知,行政给付针对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生活困难的个人;行政给付主要以依法申请为条件;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物质、服务等利益;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单方赋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具体到临时救助,其针对的对象是因某种特殊状况而遭遇生活困境的公民;临时救助也主要以依法申请为条件;临时救助是给予遭受生活困难的个人兜底的金钱、物质帮助或提供服务等利益。所以,临时救助份属行政行为范畴,是国家基于义务赋予公民利益的行政行为。
二、临时救助的法理基础
1.临时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公平正义观念。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的公平正义曾经是那么的崇高和理想,既有孔子从有国有家者角度追求“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公平,也有墨子主张人与人之间“兼相爱”的公平,还有《礼记?礼运>》中勾勒出人类社会“天下为公”的公平,更有亚里士多德强调“矫正”的公平等等。然而到了现代社会,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应该是具体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是任何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公平正义。为此,现代社会为应对“所有的人都有责任解除呼救人的危难,任何处于危难之中的人都有权向他人呼救。”的诉求与权利建立了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尤其面对贫困群众,因疾病、年老等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急难的人,国家必须公正地向其提供社会救助,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 2.临时救助是对社会权的保障
当今世界,现代国家不仅要积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还要主动解决社会问题,大力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社会权是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而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公民能够接受到应有的帮助,“使受助者能够合乎人类尊严地生活”。所以,与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不同,社会权的实现更多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保护行为。福斯多夫更提出生存照顾说。“生存照顾”促使国家在社会发展中主动对公民生命权施以尊重和关怀,也促进社会权获得了实践的路径,即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并且在基本生活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通过相关途径向国家请求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3.临时救助通过可诉性获得保障
经过不断的发展,社会权的内容被许多国家写入宪法,由理论上的权利进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也就具有可诉性。“权利之保有者就自己的势力范围,恒受法律之保障,设有不法侵害之者,得依法排除之或请求救济。” A·J·M·米尔恩就表示“获得帮助权”首先是一种要求权,袁立对社会权进行分析时,在给付请求权和共享权的阐述里就反映出这样的可诉性“要求”,认为“给付请求权”立基于国家给付义务,可要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当国家并未提供给付义务时,公民可依给付请求权寻求救济,直接向国家请求给付,求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共享权则基于国家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服务的前提,如果国家的给付行为违反了平等原则,则可要求国家给予相同的给付。 “请求国家给付”正是临时救助的应有之意,而在实践中也应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指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严格来讲,“请求国家给付”得以落实的路径是可向有权的救助主体提出,当救助主体未予以救助或救助不力时,下一步可寻求司法解决。在法治状态下,司法是权利的最终救济。“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不言而喻,当社会权受到影响甚至侵害时可诉求保护。临时救助作为实现社会权的途径之一,享有受救助权利的公民有权请求国家为给付义务,公民首先向救助主体请求给付“解决生活困境的托底、急难救助”,在救助主体不实施救助或是救助不力时,继而可寻求司法的最终救济,以真正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 行政法.高家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简介:
孙秀华,玉溪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