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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人请担保",以及分支机构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屡见报端。究其原因,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因为在一般人看来,担保只是帮忙盖一个章而已,企业并不发生实际支付行为;二是经济担保中也确实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由此得到一个启示:涉及企业资产处分权的转移,并可能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赔偿的担保行为,决不能游离于财务监控的范围。同样,企业在开展资本经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中,一般只能通过帐面上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了解其基本财务状况,无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