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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2]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价格走势出现异常波动,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建立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