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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以其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近年来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但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立法迟滞,而物权法与合同法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融资租赁业的需求,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与国务院暂行条例对核心问题语焉不详。当务之急是在确认融资租赁立法模式、理顺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凸显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而这是阻碍中国融资租赁规模扩大、向更加专业化的经营性租赁发展的最重大问题。而积极探索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救济途径则是实现其实体权利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