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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和任务可透视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即司法权监督、制约着行政权。其方式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这种制约具有单向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但与我国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相适应,有些行政权行使的空间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国家行为等,就不渗入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而行政自由裁量也不绝对排斥司法审查,当自由裁量显失公正或达到滥用的程度时,亦应受司法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