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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地沟油等废弃食用油脂流向餐桌,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由福建省环保局、工商局、经贸委、卫生局、质监局共同制定的《福建省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5日实施。《办法》明确禁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贮运、加工、处理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处理后的成品、半成品用于食用、食品加工或者饲料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