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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补偿”交易模式是公共数据资源国家所有视域下的一种交易模式,它兼顾了公共数据资源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能够有效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数据控制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社会公众也能基于国家调控获得适度补偿。这一模式在我国宪法关于“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合宪性解释下也能得到明确证成。随着公共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以及“对价—补偿”交易模式的确立,我国应当通过行政许可、数字税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措施来保证公共数据资源交易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