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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