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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水平与人民生活环境品质日益提升,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愈发成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随之提升,逐渐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与生活中,传统民商法已经无法使用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社会需求,为了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与合法权益,相关法律部门必须结合时代背景,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使其能够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下人民群众的需要。本文认真分析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的必要性,并对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的应用创新这一课题进行深入探究。
关鍵词:高科技时代;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这就要求我们要创新现有民商法规则,使其适应信息时代背景下“一切行为以安全为基础”的原则,妥善处理信息技术背景下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的冲击。关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的应用创新,要将普通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扩大,将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变大,要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注重平等立场,推动民商法价值体系与时代发展相融合,促使新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能够充分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1]。
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的必要性
(一)一切行为以安全为基础
在缺乏信息技术的时代,人们的交易行为主要是面对面交易,或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交易风险相对较小,还是较为安全的,尽管曾出现过一些交易双方违约、欺诈钱财或是缔约过失的其概况,但当事人都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对方的责任,从而保证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信息技术对现代社会交易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交易方式更加多元化,交易行为也更加便捷简单,但更大的交易风险随之而来,比如:关于网络财产安全的诈骗案、网络骗局、电话信息骗局、电话语音骗局,等等,层出不穷。此外,联网线上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之一,线上交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线上交易的风险提升。因此,民商法必须迎合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方式的需求,做出一些改变,以保证人民群众交易的安全性[2]。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冲击
无论是传统民商法,还是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新民商法,其主要的核心价值就是平等、自由、效益、安全、公平,其中的平就是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又是民商法的目标性价值[3]。无论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如何发展,“自由”始终是民商法存在的始终性与根本性要求,但落实到具体,自由在“新民商法”中的体现意义与传统民商法有所不同。现代社会中民商法的基础价值是“效益”,而“效益”始终是各项价值体系的首要位置,“安全”是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从这种角度看,民商法的各项体系收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在现代化信息背景下,适度的安全和效益能够降低一部分的冲击,因此,无论科技如何发展“公平”始终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目标。
二、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体现
(一)普通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扩大
在互联网信息下,信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性利益当中,信息在其传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民商法需要拓展调整对象,将信息纳入民商法的管辖范畴,保证信息安全,并进一步将与信息资源有关的利益冲突内容归入到民商法条例当中。网络已经成为民商活动主要区域,在互联网的开放性开拓了民商活动范围的同时,其虚拟性也为民商活动带来一定的交易安全风险,民商活动的现实主体直接体现在网络上成为虚拟主体,因此,改变调整对象、拓展调整范围,是减低高科技犯罪几率的有效举措[4]。
(二)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变大
民商事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民事主体的实际内容与条件共同决定的,随着信息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民商法的监控主体范围也不断拓展,目前已包括:域名权、个人资料控制权、信息库专用权、版权人控制权、作品传播权等。第一点是信息库专用权是由于在互联网被普遍使用的前提下,人们的价值体系发生变化,在网络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中,对行为主体进行保护,能够激发行为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点是域名专用权,虽然现阶段的民商法中,域名保护权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但是随着未来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上使用域名的行为主体越来也多,对域名进行专用权保护能够对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的作用;第三点是版权人控制权与作品传播权,网络平台给我国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尤其是与信息有关的民商活动,因此,要进行版权保护,让信息在交流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维护与控制。第四点是个人资料控制权,现阶段,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保护网络中流传的个人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商法的重要任务[5]。
(三)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
信息技术不仅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这在民商法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此同时,新民商法与传统民商法相比有了很大规模的创新,这主要从民商法实行时一些基本原则的扩展与补充中可以体现出来。
(四)民商法更加注重平等立场
与传统民商法相比,新民商法更加重视平等的立场,促使在所有主体在进行民商活动及其相关事务时,均可以保持中立,从而使得各个行业的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立场中充分利用有效的资源。比如在网络资源的利用方面,新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所有参与使用网络资源的主体必须严格循序平等的原则,并自觉按照平等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宜,继而可以享受各种网络信息技术保护。
结语
总而言之,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民商法的创新应用分别可以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权利主体的范围、实施原则、立场趋向等方面入手,改革并创新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容,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下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张蕾.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现代交际,2017(15):51+50.
[2]岳君.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20):282.
[3]颜才根.试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08):259.
[4]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5]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5):267-268.
(作者单位:山西高新普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关鍵词:高科技时代;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这就要求我们要创新现有民商法规则,使其适应信息时代背景下“一切行为以安全为基础”的原则,妥善处理信息技术背景下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的冲击。关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的应用创新,要将普通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扩大,将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变大,要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注重平等立场,推动民商法价值体系与时代发展相融合,促使新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能够充分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1]。
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的必要性
(一)一切行为以安全为基础
在缺乏信息技术的时代,人们的交易行为主要是面对面交易,或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交易风险相对较小,还是较为安全的,尽管曾出现过一些交易双方违约、欺诈钱财或是缔约过失的其概况,但当事人都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对方的责任,从而保证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信息技术对现代社会交易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交易方式更加多元化,交易行为也更加便捷简单,但更大的交易风险随之而来,比如:关于网络财产安全的诈骗案、网络骗局、电话信息骗局、电话语音骗局,等等,层出不穷。此外,联网线上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之一,线上交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线上交易的风险提升。因此,民商法必须迎合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方式的需求,做出一些改变,以保证人民群众交易的安全性[2]。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冲击
无论是传统民商法,还是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新民商法,其主要的核心价值就是平等、自由、效益、安全、公平,其中的平就是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又是民商法的目标性价值[3]。无论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如何发展,“自由”始终是民商法存在的始终性与根本性要求,但落实到具体,自由在“新民商法”中的体现意义与传统民商法有所不同。现代社会中民商法的基础价值是“效益”,而“效益”始终是各项价值体系的首要位置,“安全”是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从这种角度看,民商法的各项体系收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在现代化信息背景下,适度的安全和效益能够降低一部分的冲击,因此,无论科技如何发展“公平”始终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目标。
二、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应用创新体现
(一)普通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扩大
在互联网信息下,信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性利益当中,信息在其传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民商法需要拓展调整对象,将信息纳入民商法的管辖范畴,保证信息安全,并进一步将与信息资源有关的利益冲突内容归入到民商法条例当中。网络已经成为民商活动主要区域,在互联网的开放性开拓了民商活动范围的同时,其虚拟性也为民商活动带来一定的交易安全风险,民商活动的现实主体直接体现在网络上成为虚拟主体,因此,改变调整对象、拓展调整范围,是减低高科技犯罪几率的有效举措[4]。
(二)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变大
民商事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民事主体的实际内容与条件共同决定的,随着信息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民商法的监控主体范围也不断拓展,目前已包括:域名权、个人资料控制权、信息库专用权、版权人控制权、作品传播权等。第一点是信息库专用权是由于在互联网被普遍使用的前提下,人们的价值体系发生变化,在网络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中,对行为主体进行保护,能够激发行为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点是域名专用权,虽然现阶段的民商法中,域名保护权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但是随着未来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上使用域名的行为主体越来也多,对域名进行专用权保护能够对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的作用;第三点是版权人控制权与作品传播权,网络平台给我国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尤其是与信息有关的民商活动,因此,要进行版权保护,让信息在交流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维护与控制。第四点是个人资料控制权,现阶段,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保护网络中流传的个人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商法的重要任务[5]。
(三)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
信息技术不仅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这在民商法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此同时,新民商法与传统民商法相比有了很大规模的创新,这主要从民商法实行时一些基本原则的扩展与补充中可以体现出来。
(四)民商法更加注重平等立场
与传统民商法相比,新民商法更加重视平等的立场,促使在所有主体在进行民商活动及其相关事务时,均可以保持中立,从而使得各个行业的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立场中充分利用有效的资源。比如在网络资源的利用方面,新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所有参与使用网络资源的主体必须严格循序平等的原则,并自觉按照平等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宜,继而可以享受各种网络信息技术保护。
结语
总而言之,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民商法的创新应用分别可以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权利主体的范围、实施原则、立场趋向等方面入手,改革并创新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容,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下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张蕾.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现代交际,2017(15):51+50.
[2]岳君.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20):282.
[3]颜才根.试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08):259.
[4]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5]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5):267-268.
(作者单位:山西高新普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