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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下,精神障碍者犯罪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于他们犯罪之后如何安置执行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现实生活中各地标准又不一样,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安置;立法;关押;治疗
在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精神障碍做了这样的定义:“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一、问题提出背景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指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人数已超过1600万。这还是三年前的数据。这些案件向我们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精神障碍者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予以特别关注。
二、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后的处罚
对于这类特殊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是将精神障碍者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定罪量刑的。
三、现实中对精神障碍者罪犯安置出现的问题
(1)缺乏专门关押场所。虽然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有专门的精神障碍罪犯的关押区,但是数量并不多,而且里面的监管措施也存在很多问题。(2)关押条件差。目前,我国的监狱在精神障碍罪犯关押上,硬件设施很缺乏,现有的关押条件不足以防止他们自伤、自杀、伤人的情形发生,且多数没有配备专门的专业医护人员对他们进行长期的治疗、观察,而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狱中,都配置有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专职人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关押条件,这样很难达到改造被收监的精神障碍罪犯的目的。(3)法律不健全。由于我国的《精神卫生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因此,我国在对精神障碍者的保护方面力量还很薄弱,更不用说对犯过罪的精神障碍者的规定。(4)经费短缺。在精神障碍者的治疗费用方面,治疗一个精神障碍者,一个疗程至少要花费五六千元,而且还要加上其他的药品开销,这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而言,确实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所以政府往往忽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经费投入。这样造成法律的规定与实践的矛盾,精神障碍罪犯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而监狱也往往以经费短缺为由继续维持混乱的管理模式。
四、完善建议
(1)设立精神障碍者关押专区——区分不同精神障碍者类型。不仅要设立专门的关押区域,还要将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罪犯分开关押,包括区分性别、年龄段、人身危险性程度、精神状态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和方便的管理和治疗。(2)加强软件工程建设。要想真正地帮助精神障碍罪犯完成改造工作,必须在软件方面下功夫。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监狱里都配备有心理学专职人员、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人员、教员等,他们和监狱警察一样也是监狱中的一种职位,一起帮助罪犯改过自新。(3)加快法律、规章制度的设立。对于精神障碍罪犯的关押措施,我们必须有一套法律来规定。将神经学、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研究的成果纳入法律制定考虑的因素之一。(4)加大经费投入。一是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认识,并在财政预算中将这一部分预算纳入进去,这对于改善目前的执行难困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税收支持。从纳税角度考虑,国家可以对这类专门用于治疗精神障碍罪犯的医药品或器材实行更低的税率,以此间接改善资金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分配角度考虑。精神障碍罪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加,精神障碍罪犯的权利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面对人民的需求,国家在税收分配时理应考虑对精神障碍罪犯的安置的分配比例。三是社会捐款。可将每年的“世界精神卫生日”定为专为精神障碍者的捐款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精神障碍罪犯的治疗上。关键在于政府要确确实实将这一部分捐款用于精神卫生事业,因此阳光政府变得尤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1]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韩玉胜.监狱学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3][英]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安置;立法;关押;治疗
在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精神障碍做了这样的定义:“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一、问题提出背景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指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人数已超过1600万。这还是三年前的数据。这些案件向我们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精神障碍者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予以特别关注。
二、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后的处罚
对于这类特殊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是将精神障碍者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定罪量刑的。
三、现实中对精神障碍者罪犯安置出现的问题
(1)缺乏专门关押场所。虽然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有专门的精神障碍罪犯的关押区,但是数量并不多,而且里面的监管措施也存在很多问题。(2)关押条件差。目前,我国的监狱在精神障碍罪犯关押上,硬件设施很缺乏,现有的关押条件不足以防止他们自伤、自杀、伤人的情形发生,且多数没有配备专门的专业医护人员对他们进行长期的治疗、观察,而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狱中,都配置有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专职人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关押条件,这样很难达到改造被收监的精神障碍罪犯的目的。(3)法律不健全。由于我国的《精神卫生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因此,我国在对精神障碍者的保护方面力量还很薄弱,更不用说对犯过罪的精神障碍者的规定。(4)经费短缺。在精神障碍者的治疗费用方面,治疗一个精神障碍者,一个疗程至少要花费五六千元,而且还要加上其他的药品开销,这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而言,确实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所以政府往往忽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经费投入。这样造成法律的规定与实践的矛盾,精神障碍罪犯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而监狱也往往以经费短缺为由继续维持混乱的管理模式。
四、完善建议
(1)设立精神障碍者关押专区——区分不同精神障碍者类型。不仅要设立专门的关押区域,还要将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罪犯分开关押,包括区分性别、年龄段、人身危险性程度、精神状态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和方便的管理和治疗。(2)加强软件工程建设。要想真正地帮助精神障碍罪犯完成改造工作,必须在软件方面下功夫。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监狱里都配备有心理学专职人员、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人员、教员等,他们和监狱警察一样也是监狱中的一种职位,一起帮助罪犯改过自新。(3)加快法律、规章制度的设立。对于精神障碍罪犯的关押措施,我们必须有一套法律来规定。将神经学、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研究的成果纳入法律制定考虑的因素之一。(4)加大经费投入。一是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认识,并在财政预算中将这一部分预算纳入进去,这对于改善目前的执行难困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税收支持。从纳税角度考虑,国家可以对这类专门用于治疗精神障碍罪犯的医药品或器材实行更低的税率,以此间接改善资金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分配角度考虑。精神障碍罪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加,精神障碍罪犯的权利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面对人民的需求,国家在税收分配时理应考虑对精神障碍罪犯的安置的分配比例。三是社会捐款。可将每年的“世界精神卫生日”定为专为精神障碍者的捐款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精神障碍罪犯的治疗上。关键在于政府要确确实实将这一部分捐款用于精神卫生事业,因此阳光政府变得尤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1]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韩玉胜.监狱学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3][英]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