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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签订合同,一般的履行合同通常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许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自己交付的保证金的意义及法律规定,一字之差使自己损失几千元、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大有人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交付的保证金有时商家写成收到某人交来的定金多少元,或寫成收到订金多少元,为此,许多人吃了不少亏。本文通过案例探索订金与定金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了解定金与订金的运用对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二者在法律上的规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定金 订金概念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5日,张琳看到某市4S店促销一辆奔驰车,因在国庆期间,价格较优惠,且商家打出的促销时间截止至10月5日下午6点,张琳很喜欢这这辆奔驰车,按照商家的要求,张琳得交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一个月后交付车辆给张琳,在商家出示给张琳的收据上及认购书上均注明收到张琳交来的定金10万元。张琳回家后,高兴地告诉其妻子自己订购了一辆奔驰车,但妻子不同意购车,双方达不成购车的一致意见,老婆李丽叫张玲去4S店退款,但4S店告诉张琳,交付的款项不能退,张琳很纳闷,昨天才交付的购车款,商家又没告诉自己不能退,为何退不了,商家不诚信,这家4S店商家存在压买压卖的情况。在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张琳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回自己交付的购车款10万元,张琳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4S店不退款的辩解成立吗?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护?
首先,该案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定金和定金的关系。张琳在4S店看中这辆奔驰车后,根据商家的要求交付所谓的预付款10万,这10万元其实就是交付订购车辆的款项。双方虽未正式签订构成合同,但张琳交付款后,4S店给张琳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上面写着支付定金10万元,并写有购买车辆的型号,价款,并盖有4S店的公章等,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名称、价款,收受的定金、交车的时间等,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简易合同。这个简易合同中最关键的是写着定金10万元,而不是写预付款或订金10万元。
在法庭上,对是否退款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张琳认为4S店未告之自己购车款不能退,既然未告之,就应当无条件退还给自己,况且自己在构车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收据上也未写有不要车不退款,也未造成4S店损失,自己不要这辆车,4S店可以把这辆车卖给他人。而4S店辩解,张琳向4S店购买车辆,收据上写有 “定金”二字,张琳是成人,在4S店出具收据给张琳时,张琳就应当仔细核对内容,并对内容充分了解,若张琳不了解内容及含义,可不接收收据,若张琳接收收据,视为对内容的接受。双方的辩解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但都未谈到要点上,本案中关键就是要区分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张琳所说的支付支付购车款是预付款,就是一种订金,如果是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想要预购的车辆,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返还给购车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和法律上的意义。
其次,处理该案要正确区分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双方达成购买车辆的意向,也给付了购车款,写在收据上的定金,根据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对合同的履行起的是担保作用。张琳说自己没有过错不等于没有违约,因张琳不要购买车辆,导致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既然张琳的行为构成违约,张琳给付的10万元定金,4S店不返还给张琳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4S店在一个月后不能如期交付车辆给张琳,4S店的行为如何认定?同样,如果张琳想要购买的车辆,4S店不能按期交付,一样构成违约,如果4S店违约,它属于担保法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即是要返还20万元给张琳。定金法则体现对当事人双方是公平的,并未偏袒任何一方,但作为卖家要特别注意,一般商家在收受买家的款项时都会写明是 “定金”,对此,买家要特别注意,如自己日后可能不想要达成意向的商品,可把付款写成 “预付款或订金”,为自己日后退款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对法律规定了解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并正确运用才能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以免不了解含义稀里糊涂签订合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给自己及家庭增添麻烦。
最后,本案中,有人提出张琳的违约成本过高,而4S店系不劳而获,获得张琳给付的1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应当对违约金进行调减,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其实,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理由,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上,有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冲突存在,在本案就是合法不合理的典型体现,张琳于2015年10月5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10月6日因不要车辆要求4S店返还10万元,4S店不予退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4S无任何损失,相当于捡到10万元。本案的处理也较为机械,双方可以适当让步达成调解,在法和理之间寻求平衡,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虽然4S店得到10万元,但失去良好的口碑,有句话讲得好“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若4S店处理该案灵活一点,会留住更多的客户,也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在商业环境中,当事人需了解法律关于“定金与订金、预付款”等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蕴含法律的意义之大,正确运用避免自己产生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花育萍.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J].科技信息,2010.[2]屈琦.论定金的性质[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
[3]吴访非,唐日梅.论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4.
[4]孙冬梅.合同违约中的违约金与定金[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5]崔冰杰.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J].黑河科学,2004.
关键词 定金 订金概念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5日,张琳看到某市4S店促销一辆奔驰车,因在国庆期间,价格较优惠,且商家打出的促销时间截止至10月5日下午6点,张琳很喜欢这这辆奔驰车,按照商家的要求,张琳得交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一个月后交付车辆给张琳,在商家出示给张琳的收据上及认购书上均注明收到张琳交来的定金10万元。张琳回家后,高兴地告诉其妻子自己订购了一辆奔驰车,但妻子不同意购车,双方达不成购车的一致意见,老婆李丽叫张玲去4S店退款,但4S店告诉张琳,交付的款项不能退,张琳很纳闷,昨天才交付的购车款,商家又没告诉自己不能退,为何退不了,商家不诚信,这家4S店商家存在压买压卖的情况。在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张琳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回自己交付的购车款10万元,张琳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4S店不退款的辩解成立吗?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护?
首先,该案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定金和定金的关系。张琳在4S店看中这辆奔驰车后,根据商家的要求交付所谓的预付款10万,这10万元其实就是交付订购车辆的款项。双方虽未正式签订构成合同,但张琳交付款后,4S店给张琳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上面写着支付定金10万元,并写有购买车辆的型号,价款,并盖有4S店的公章等,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名称、价款,收受的定金、交车的时间等,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简易合同。这个简易合同中最关键的是写着定金10万元,而不是写预付款或订金10万元。
在法庭上,对是否退款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张琳认为4S店未告之自己购车款不能退,既然未告之,就应当无条件退还给自己,况且自己在构车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收据上也未写有不要车不退款,也未造成4S店损失,自己不要这辆车,4S店可以把这辆车卖给他人。而4S店辩解,张琳向4S店购买车辆,收据上写有 “定金”二字,张琳是成人,在4S店出具收据给张琳时,张琳就应当仔细核对内容,并对内容充分了解,若张琳不了解内容及含义,可不接收收据,若张琳接收收据,视为对内容的接受。双方的辩解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但都未谈到要点上,本案中关键就是要区分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张琳所说的支付支付购车款是预付款,就是一种订金,如果是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想要预购的车辆,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返还给购车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和法律上的意义。
其次,处理该案要正确区分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双方达成购买车辆的意向,也给付了购车款,写在收据上的定金,根据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对合同的履行起的是担保作用。张琳说自己没有过错不等于没有违约,因张琳不要购买车辆,导致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既然张琳的行为构成违约,张琳给付的10万元定金,4S店不返还给张琳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4S店在一个月后不能如期交付车辆给张琳,4S店的行为如何认定?同样,如果张琳想要购买的车辆,4S店不能按期交付,一样构成违约,如果4S店违约,它属于担保法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即是要返还20万元给张琳。定金法则体现对当事人双方是公平的,并未偏袒任何一方,但作为卖家要特别注意,一般商家在收受买家的款项时都会写明是 “定金”,对此,买家要特别注意,如自己日后可能不想要达成意向的商品,可把付款写成 “预付款或订金”,为自己日后退款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对法律规定了解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并正确运用才能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以免不了解含义稀里糊涂签订合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给自己及家庭增添麻烦。
最后,本案中,有人提出张琳的违约成本过高,而4S店系不劳而获,获得张琳给付的1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应当对违约金进行调减,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其实,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理由,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上,有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冲突存在,在本案就是合法不合理的典型体现,张琳于2015年10月5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10月6日因不要车辆要求4S店返还10万元,4S店不予退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4S无任何损失,相当于捡到10万元。本案的处理也较为机械,双方可以适当让步达成调解,在法和理之间寻求平衡,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虽然4S店得到10万元,但失去良好的口碑,有句话讲得好“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若4S店处理该案灵活一点,会留住更多的客户,也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在商业环境中,当事人需了解法律关于“定金与订金、预付款”等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蕴含法律的意义之大,正确运用避免自己产生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花育萍.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J].科技信息,2010.[2]屈琦.论定金的性质[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
[3]吴访非,唐日梅.论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4.
[4]孙冬梅.合同违约中的违约金与定金[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5]崔冰杰.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J].黑河科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