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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