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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耕地的保护向来是我国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点。其原因在于基本农田近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只有保护好基本农田,才能够确保粮食安全。關于如何保护基本农田,除了要重视农田数量保护,最重要的重视农田质量的保护,最为关键的是要保护耕地的持续生产能力。因此,我在这就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以后基本农田保护的发展方向作了些简要的分析与论述。
[关键词]耕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 保护补偿
中图分类号:P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7-0241-01
一、基本农田保护主要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此外,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用于指导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2017年2月4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第五章分类保护的第四节严格水资源和耕地资源保护中提到:“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耕地质量数量生态并重。”基本农田主要指的就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而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对于基本农田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保护的行政措施。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进行了诸多制度与法律建设,但在现实保护工作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
二、基本农田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执行不到位
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共同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可是在现实保护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农民、集体组织乃至地方政府这三个最主要的执行主体都没有很好的尽到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首先,耕地作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理应成为耕地保护的主要力量。可是近些年来,许多青壮年劳动力却因耕地收入低而涌入城市务工,只留下老弱妇孺在家耕种些许土地,从而也导致了大量优质农田的荒废。就目前的粮食市场而言,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保护耕地与保持贫穷并无多大差别。其次,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依法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集体组织早已不复存在,根本无法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最后,我国目前实行两税制度,而在地方,土地财政仍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因而,为了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地方政府部门就不太可能会认真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成本没有合理分配
一方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使得只能将耕地用于低产值的农业生产,而这也无疑会降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保护积极性,导致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同时保护基本农田的好处是由全体社会共享的,但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导致保护成本全由耕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承担,极大地打击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基本农田保护的执行主体缺位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根据前文所述,基本农田的保护成本没有合理分配是导致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到位的重要因素。所以,今后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应构建以补偿为核心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提高制度执行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标。
首先,以补偿为核心构建基本农田的保护机制,必须要确定机制主体。农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利益主体,是保护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无疑都应该成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机制主体。其次,要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因为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个耕地保护主体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结合基本农田的质量,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过程也应该尽量公开,确保日后执行的畅通性。最后,应该不断完善一系列相关的体制配套政策,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共识,提高基本农田规划的科学性,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可操作性,并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保证农民的经济收益。
四、结语
基本农田保护是一个长久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树立全民保护意识,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更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切实做好保护工作,保护好我们的“子孙田”。
参考文献
1. 殷海善、刘军芳,《基本农田概念梳理》 资源与产业,2008
2.陈百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态势与对策》中国农业资源与规划,2008
3. 陈美球, 周丙娟, 邓爱珍,《当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07
作者简介
葛成文,1997年5月,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耕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 保护补偿
中图分类号:P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7-0241-01
一、基本农田保护主要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此外,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用于指导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2017年2月4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第五章分类保护的第四节严格水资源和耕地资源保护中提到:“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耕地质量数量生态并重。”基本农田主要指的就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而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对于基本农田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保护的行政措施。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进行了诸多制度与法律建设,但在现实保护工作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
二、基本农田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执行不到位
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共同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可是在现实保护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农民、集体组织乃至地方政府这三个最主要的执行主体都没有很好的尽到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首先,耕地作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理应成为耕地保护的主要力量。可是近些年来,许多青壮年劳动力却因耕地收入低而涌入城市务工,只留下老弱妇孺在家耕种些许土地,从而也导致了大量优质农田的荒废。就目前的粮食市场而言,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保护耕地与保持贫穷并无多大差别。其次,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依法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集体组织早已不复存在,根本无法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最后,我国目前实行两税制度,而在地方,土地财政仍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因而,为了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地方政府部门就不太可能会认真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成本没有合理分配
一方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使得只能将耕地用于低产值的农业生产,而这也无疑会降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保护积极性,导致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同时保护基本农田的好处是由全体社会共享的,但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导致保护成本全由耕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承担,极大地打击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基本农田保护的执行主体缺位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根据前文所述,基本农田的保护成本没有合理分配是导致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到位的重要因素。所以,今后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应构建以补偿为核心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提高制度执行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标。
首先,以补偿为核心构建基本农田的保护机制,必须要确定机制主体。农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利益主体,是保护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无疑都应该成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机制主体。其次,要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因为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个耕地保护主体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结合基本农田的质量,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过程也应该尽量公开,确保日后执行的畅通性。最后,应该不断完善一系列相关的体制配套政策,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共识,提高基本农田规划的科学性,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可操作性,并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保证农民的经济收益。
四、结语
基本农田保护是一个长久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树立全民保护意识,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更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切实做好保护工作,保护好我们的“子孙田”。
参考文献
1. 殷海善、刘军芳,《基本农田概念梳理》 资源与产业,2008
2.陈百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态势与对策》中国农业资源与规划,2008
3. 陈美球, 周丙娟, 邓爱珍,《当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07
作者简介
葛成文,1997年5月,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