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预约效力的弹性化认定为中心

来源 :研究生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onimadoucunz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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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领域规范阙如,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和学理研究层面,主要存在“简单机械模式”与“弹性权衡模式”两大阵营之界分。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预约效力认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在扩张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依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其效力在整体上宜弹性划分为“诚信磋商”与“应当缔约”。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及债的同一性原理,预约作为相对独立于本约的合同,其违反者赔付的应属预约的履行利益损失:其中,效力属“应当缔约”者,其履行利益损失原则上相当于对应本约的履行利益损失,惟应结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适度调整;效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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