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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法是调整在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共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包括:(1)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2)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国有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管理关系以及国有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公共经济法的基本性质是公私法的交融性.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和公共经济法所组成.公共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财政法、中央银行法(部分)、国有企业法、产业政策法(部分)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