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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一套良好的对陪审制度实施的管理监督机制.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更详尽的规定.将陪审制度的适用推及到二审程序.立法时应将陪审员分为两类,即个案的临时陪审员和常任的专家型陪审员.对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方法.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