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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作为一种制约性的制度安排,自实行以来,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公共部门建设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从问责要素来看,我国行政问责中存在问责主体单一、客体不清、问责范围过小、问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推行制度问责、法律问责,实行问责主体多元化、问责与绩效评估相结合是目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