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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再生资源本身的稀缺性使其只能在完善的价格机制下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效用最大化。从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不可再生资源的特殊性,提出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得到在最大限度上体现其真实价值的价格。
关键词:不可再生资源;价格;市场;政府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001-02
不可再生资源是指经人类开发利用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与其它资源相比,该种资源是经过了漫长的地质时期而形成的,其再生速度很慢,甚至几乎不能再生。在全球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不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但是,人类社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远远超过了这些资源自身的储量。因此,我们在应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既要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又要最大限度的维持资源的延续性。
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不可再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效用最大化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主,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等问题,使得资源产权不明晰,价格机制混乱。同时,我国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因而不管是产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都还不是很完善,使得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实现对各种商品以及要素的价格决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决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和产量时,也往往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因而常常会为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牺牲不可再生资源的延续性。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1 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对不可再生资源定价的有效理论和方法
目前,从学界来看,有关界定不可再生资源价值的理论还是相当多的,比如说使用比较广泛的有:劳动价值理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市场价值论等等,这些价值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够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估价,但每一种理论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利用该种理论方法得出的估价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反映该资源的真实价值。
另一方面,从不可再生资源本身来说,对于它的储存量,各个国家并不能保证都已经探明,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总储量是不明确的。储量不明确,同时还有其它一些包括技术上的困难,使得我们并不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未来价值进行有效的预测,从而对当前的消费决策造成很大的困扰。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一些可替代品的不断涌现,导致一些国家和一些个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进而加剧了人们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序滥用。
1.2 政府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偏低
虽然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即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是由商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给与需求的波动来决定。但是,一些资源品价格仍然主要是由政府来决定,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产品。以煤炭为例,我国长期实行低煤价政策,导致煤炭成本大大高于煤炭价格成为了煤炭行业的常态。一方面,煤炭价格的低廉促进了人们对与煤炭相关的下游商品的需求,而不断上涨的需求就会导致人们毫无节制地进行煤炭的开采;另外一方面,对煤炭生产者来说,由于煤炭成本高于煤炭价格,就会迫使他们长期使用粗糙的生产工艺,从而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这种价格机制不仅扰乱了电煤的整个生产销售体系,还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在确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时,本身就没有有效利用相关的价值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定价权长期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而缺乏相关知识的官员往往会忽视资源的真实价值。因此,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存在着长期偏低的情况。
1.3 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被低估
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一般是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获得开发资源的资产收益,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的。虽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很多情况下,占有和使用的却是一些集体或是个人。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很多矿产的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集体甚至个人。产权的不清晰导致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精确的评估,国家的丰富矿藏会以非常低的价格被集体甚至个人占有开采。同时,由于矿藏资源非个人所有,导致集体和个人在开采中仅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发展的可持续性,对资源本身的延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我国,不仅仅是矿产资源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混乱开采问题,其他相当一部分不可再生资源也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集体和个人无偿或是低价享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就会导致他们在运用资源时,仅考虑产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资源品质的提高,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也被严重的低估。
1.4 部分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偏离其价值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大多数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国有企业或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代为经营。一家或是少数几家国有企业独大,就导致一些资源存在着垄断经营,比如石油、天然气等。国有企业或是国有控股企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垄断经营,使得资源市场上不存在竞争,价格并不由供给和需求的相对状况而决定。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供给方掌握着价格的决定权,因而他们制定价格时就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可能导致资源价格可能严重偏离其价值。另外一方面,垄断经营下制定的价格,往往并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状况,不能给出真实的需求信号,从而对生产者产量的决定造成了困难,因而,一些垄断的生产者也会随意的制定产量,从而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导致供给与需求相差悬殊。
而且,我国的国有企业或是国家控股企业中,往往都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即企业的管理者一般会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发展的最优化。垄断经营本身就容易造成资源定价时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那么在委托代理问题下就更是加剧了企业管理者对国有资源真正价值的忽视,从而导致其價格严重偏离其价值,更有甚者还造成了资源的流失。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来看,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之所以被扭曲,一方面在于市场没有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管理存在着不当之处。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必须从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综合利用市场的自发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获得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价格。
2 完善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的对策
2.1 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使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趋于合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价格是由资源的有用性和资源的供求状况决定的,只有真正将资源放置于市场,以市场为定价主体,让市场供求自行决定自然资源的价格,才能真实地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及其稀缺程度。目前,我国正处在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阶段,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市场自发的力量,即通过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达到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
但需要重视的是,我国虽然已经处于市场经济阶段,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商品的单一市场实际上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市场仍然是相当闭塞的。因此,我国要加快不可再生资源的相关市场的建设,使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合理的并能够反映资源供求关系的价格。
2.2 通过政府调节的力量使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趋于合理
虽然说,我们提倡建立市场经济,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但在现实的情况下,市场作用往往是有限的。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相差很大,因而,各个国家都会制定有利于本国资源延续性的政策来保证本国发展的可持续性。以稀土为例,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一稀土资源国,但并不是说只有我们国家才拥有稀土。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均拥有一定量的稀土资源,但这些国家都对自己的稀土资源进行了保护。而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深刻认识到稀土的重要战略意义,更没有对稀土资源进行一定的保护,我国稀土被贱卖的事情常有发生。目前我国稀土产量占到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而其中有60%都是用于出口。可见,在单纯的市场作用下,是不可能对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形成有效的保护和利用的,因此,我国在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同时,也应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来维护资源的延续性。
2.2.1 政府应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量进行一定限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不可再生资源本身的储量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我们要合理利用,不能为了当前的利益,而破坏了子孙后代的福利。但是,上文中已经提到,由于储量不明,因而仅靠市场的力量不太可能将资源按照其价值分配到当代和未来。此外,对未来的不确定也会加剧资源在今天的使用。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一些政策,来限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使得对资源的使用能够具有可持续性。
具体政策上,政府可以采用配额制等制度,可以对开采量进行一定的配额,也可以对资源的出口制定配额,即通过对资源产业的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一定的限制来降低资源的消耗,从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
2.2.2 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推动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循环使用
我国目前的不可再生资源价格与其真实价值相比,仍然偏低,主要原因是资源税改革滞后。我国目前资源税一般费率仅为5%,低资源税率与不可再生資源的真实价值是不相适应的。
由于资源的开采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不仅会对当前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还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在开采和使用不可再生资源时,要对资源环境进行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主要用于:一是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开采过程中的研发成本和寻找可替代资源、进行资源更新而消耗的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资源的延续性。二是为了保持资源存量的稳定而必须要做的预防性支出,以保证不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而这个补偿费用就可以通过资源税的方式进行征收,并经由资源税转嫁到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中去,并体现到其价值上。
另外一方面,资源税增加了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成本,从而促使生产者去寻求更加廉价的可替代商品,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结论
没有完善的价格机制,不可再生资源就不会形成有效的配置。因此,为了使不可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机制。但是,由于不可再生资源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因而,对于其价格的制定,我们不能仅依靠市场或是政府单方面的力量,而是要让市场和政府共同发挥作用,使其价格趋于合理化。
参考文献
[1]洪丽君.自然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综述[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2]仇大勇.我国不可再生资源价格机制问题及对策研究[J].改革与实践,2010,26(199):30-32.
[3]唐衍伟.中国煤炭资源消费状况与价格形成机制研究[J].资源科学,2008,(4):554-559.
[4]叶青海.我国不可再生资源价格机制改革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6.
[5]杨艳秋.基于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定价机制改革研究[J].2010,19(93):149-150.
关键词:不可再生资源;价格;市场;政府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001-02
不可再生资源是指经人类开发利用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与其它资源相比,该种资源是经过了漫长的地质时期而形成的,其再生速度很慢,甚至几乎不能再生。在全球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不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但是,人类社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远远超过了这些资源自身的储量。因此,我们在应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既要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又要最大限度的维持资源的延续性。
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不可再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效用最大化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主,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等问题,使得资源产权不明晰,价格机制混乱。同时,我国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因而不管是产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都还不是很完善,使得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实现对各种商品以及要素的价格决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决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和产量时,也往往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因而常常会为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牺牲不可再生资源的延续性。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1 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对不可再生资源定价的有效理论和方法
目前,从学界来看,有关界定不可再生资源价值的理论还是相当多的,比如说使用比较广泛的有:劳动价值理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市场价值论等等,这些价值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够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估价,但每一种理论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利用该种理论方法得出的估价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反映该资源的真实价值。
另一方面,从不可再生资源本身来说,对于它的储存量,各个国家并不能保证都已经探明,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总储量是不明确的。储量不明确,同时还有其它一些包括技术上的困难,使得我们并不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未来价值进行有效的预测,从而对当前的消费决策造成很大的困扰。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一些可替代品的不断涌现,导致一些国家和一些个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进而加剧了人们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序滥用。
1.2 政府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偏低
虽然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即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是由商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给与需求的波动来决定。但是,一些资源品价格仍然主要是由政府来决定,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产品。以煤炭为例,我国长期实行低煤价政策,导致煤炭成本大大高于煤炭价格成为了煤炭行业的常态。一方面,煤炭价格的低廉促进了人们对与煤炭相关的下游商品的需求,而不断上涨的需求就会导致人们毫无节制地进行煤炭的开采;另外一方面,对煤炭生产者来说,由于煤炭成本高于煤炭价格,就会迫使他们长期使用粗糙的生产工艺,从而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这种价格机制不仅扰乱了电煤的整个生产销售体系,还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在确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时,本身就没有有效利用相关的价值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定价权长期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而缺乏相关知识的官员往往会忽视资源的真实价值。因此,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存在着长期偏低的情况。
1.3 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被低估
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一般是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获得开发资源的资产收益,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的。虽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很多情况下,占有和使用的却是一些集体或是个人。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很多矿产的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集体甚至个人。产权的不清晰导致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精确的评估,国家的丰富矿藏会以非常低的价格被集体甚至个人占有开采。同时,由于矿藏资源非个人所有,导致集体和个人在开采中仅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发展的可持续性,对资源本身的延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我国,不仅仅是矿产资源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混乱开采问题,其他相当一部分不可再生资源也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集体和个人无偿或是低价享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就会导致他们在运用资源时,仅考虑产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资源品质的提高,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也被严重的低估。
1.4 部分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偏离其价值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大多数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国有企业或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代为经营。一家或是少数几家国有企业独大,就导致一些资源存在着垄断经营,比如石油、天然气等。国有企业或是国有控股企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垄断经营,使得资源市场上不存在竞争,价格并不由供给和需求的相对状况而决定。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供给方掌握着价格的决定权,因而他们制定价格时就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可能导致资源价格可能严重偏离其价值。另外一方面,垄断经营下制定的价格,往往并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状况,不能给出真实的需求信号,从而对生产者产量的决定造成了困难,因而,一些垄断的生产者也会随意的制定产量,从而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导致供给与需求相差悬殊。
而且,我国的国有企业或是国家控股企业中,往往都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即企业的管理者一般会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发展的最优化。垄断经营本身就容易造成资源定价时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那么在委托代理问题下就更是加剧了企业管理者对国有资源真正价值的忽视,从而导致其價格严重偏离其价值,更有甚者还造成了资源的流失。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来看,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之所以被扭曲,一方面在于市场没有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管理存在着不当之处。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必须从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综合利用市场的自发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获得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价格。
2 完善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的对策
2.1 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使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趋于合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价格是由资源的有用性和资源的供求状况决定的,只有真正将资源放置于市场,以市场为定价主体,让市场供求自行决定自然资源的价格,才能真实地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及其稀缺程度。目前,我国正处在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阶段,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市场自发的力量,即通过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达到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
但需要重视的是,我国虽然已经处于市场经济阶段,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商品的单一市场实际上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市场仍然是相当闭塞的。因此,我国要加快不可再生资源的相关市场的建设,使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合理的并能够反映资源供求关系的价格。
2.2 通过政府调节的力量使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趋于合理
虽然说,我们提倡建立市场经济,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但在现实的情况下,市场作用往往是有限的。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相差很大,因而,各个国家都会制定有利于本国资源延续性的政策来保证本国发展的可持续性。以稀土为例,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一稀土资源国,但并不是说只有我们国家才拥有稀土。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均拥有一定量的稀土资源,但这些国家都对自己的稀土资源进行了保护。而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深刻认识到稀土的重要战略意义,更没有对稀土资源进行一定的保护,我国稀土被贱卖的事情常有发生。目前我国稀土产量占到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而其中有60%都是用于出口。可见,在单纯的市场作用下,是不可能对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形成有效的保护和利用的,因此,我国在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同时,也应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来维护资源的延续性。
2.2.1 政府应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量进行一定限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不可再生资源本身的储量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我们要合理利用,不能为了当前的利益,而破坏了子孙后代的福利。但是,上文中已经提到,由于储量不明,因而仅靠市场的力量不太可能将资源按照其价值分配到当代和未来。此外,对未来的不确定也会加剧资源在今天的使用。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一些政策,来限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使得对资源的使用能够具有可持续性。
具体政策上,政府可以采用配额制等制度,可以对开采量进行一定的配额,也可以对资源的出口制定配额,即通过对资源产业的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一定的限制来降低资源的消耗,从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
2.2.2 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推动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循环使用
我国目前的不可再生资源价格与其真实价值相比,仍然偏低,主要原因是资源税改革滞后。我国目前资源税一般费率仅为5%,低资源税率与不可再生資源的真实价值是不相适应的。
由于资源的开采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不仅会对当前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还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在开采和使用不可再生资源时,要对资源环境进行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主要用于:一是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开采过程中的研发成本和寻找可替代资源、进行资源更新而消耗的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资源的延续性。二是为了保持资源存量的稳定而必须要做的预防性支出,以保证不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而这个补偿费用就可以通过资源税的方式进行征收,并经由资源税转嫁到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中去,并体现到其价值上。
另外一方面,资源税增加了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成本,从而促使生产者去寻求更加廉价的可替代商品,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结论
没有完善的价格机制,不可再生资源就不会形成有效的配置。因此,为了使不可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机制。但是,由于不可再生资源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因而,对于其价格的制定,我们不能仅依靠市场或是政府单方面的力量,而是要让市场和政府共同发挥作用,使其价格趋于合理化。
参考文献
[1]洪丽君.自然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综述[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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