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范围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qish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国家行政赔偿,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行政赔偿中核心的内容。
  行政赔偿范围有两层含义:它既包括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也包括国家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行政侵权行为可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作了如下概括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第二章第一节对行政赔偿范围作了详细列举,具体范围有:
  1.人身权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具体有: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有: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可能是直接的、人身上的或财产上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精神上的。因此在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拓宽上有以下几方面:
  1.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她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忧虑气愤、失望等。从世界范围内赔偿法发展情况看,赔偿范围已经从物质损害赔偿发展到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已被许多国家纳入赔偿范围。在韩国、日本等国,一般认为国家赔偿法中所说的侵害包括精神损害。本文认为,精神损害虽然无形,但确实存在,其受害程度也并非完全不能确定,而且精神损害本身往往不会单独存在,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再导致受害人物质上或身体上的损害,对一些受害人来说远甚于人身或财产损害,不给予适当赔偿难以弥补其损害。而精神损害在民法领域已经广泛地给予物质赔偿,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成功的先进经验。同时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具有权力、经济优势一方的主体,对精神损害亦应给予物质赔偿。因此,本文建议至少应将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之列,并给予特定范围的、概括性的、适当的物质赔偿。
  2.对人身权含义作扩大解释
  人身权,在我国宪法学中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民法学中,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亲权、监护权、发明权等。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人身权损害,主要是人身权中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损害和生命健康权损害。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民法、国家赔偿法都把人身权的范围规定得比宪法中规定 的人身权的范围要小。本文认为,同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当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中的人身权的界定及范围应当和宪法的规定项一致,借鉴民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起来,实现对公民人身权的最大保护。
  3.间接损害
  间接损害与直接损害相对应,不是指实际已经受到的损害,而是指可以预期受到的利益损害,即现实可得利益损害(指已经具备取得利益的条件,若无侵害行为发生,则必可以实现的未来利益)。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时,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以及间接损害的认定与技术有一定的难度,中国国家赔偿法的操作经验不足的情况考虑下,采取有限赔偿原则,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状况的逐步改善,财政负担能力的逐步提高及不设立对人身和财产间接损害的国家赔偿,对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往往会显失公平等方面考虑,把对间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是必要的,也有利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稳定。
  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1.抽象行政行为
  从众多国家法制传统看,国家对立法行为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但这一原则很少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现在有部分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赔偿,其条件包括:首先,立法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立法中并未排除赔偿的可能性;再次,实践证明,很多抽象行政行为因违法而被撤消、废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加强。所以,本文认为,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主体对行为相对人损害的部分赔偿或补偿具有其必要性,同时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在国外早期一般属于国家责任豁免的范围。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2680条规定就有明确表示。在法律规定上,我国没有直接的依据将自由裁量权纳入国家责任豁免范围,但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看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仅在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情况才给予纠正,实行的是有限的国家责任豁免。在赔偿诉讼中,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赔偿,本文认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主要是合理性问题,如果认为自由裁量行为都存在违法性问题,则设立自由裁量权失去法律意义;如果实行绝对豁免,则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在致人损害后以行为合理性为由主张免责,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实行以豁免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的相对豁免比较切实,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高山小.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长春理工大学
  [2]王立国,吉丽.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性探析.《学术交流》,2006年11期
其他文献
分析了改性剂的各种成分(聚合物改性剂、溶胀剂、分散剂、增塑剂及交联剂)对改性沥青性能的影响,选出了最优的沥青性能所对应的改性剂各成分的比例,并提出采用溶剂法制备工艺
摘 要:国有企业作为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切实提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是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着力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
<正>LD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集厨卫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和市场营销三位一体、上下游整合的集团企业。LD公司凭借着稳健的财务经营能力、国际化的销售渠道和团队、垂直整合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桥梁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为我国交通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桥梁运营过程中,会受到地震灾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桥梁因为地震而
SPM传播模型广泛应用在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和优化中,为了提高SPM模型的准确性,需要根据实测数据对模型进行修正。该文采用含有七个修正因子的SPM模型,利用遗传算法对这些因子进
回 回 产卜爹仇贱回——回 日E回。”。回祖 一回“。回干 肉果幻中 N_。NH lP7-ewwe--一”$ MN。W;- __._——————》 砧叫]们羽 制作:陈恬’#陈川个美食 Back to yield
近年来我国轻工行业蓬勃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随着轻工行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如何通
回 回 产卜爹仇贱回——回 日E回。”。回祖 一回“。回干 肉果幻中 N_。NH lP7-ewwe--一”$ MN。W;- __._——————》 砧叫]们羽 制作:陈恬’#陈川个美食 Back to yield
自《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颁布以来,高职类医学院校学生体质虽有所改良,但前景不容乐观,分析《标准》实施对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意义,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提出相应对策。
“全国电力建设焊接专业化管理研讨会”于2006年6月在粤隆重开幕。自从确定此次会议在广东召开后,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焊接公司为此次会议的召开早就进行了布署,总公司也十分重